(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对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审批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6.缴纳应纳税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1. 普通统一发票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每日(次)开票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不需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代开发票申请表》;
(4)完税凭证(属免税项目的,须提供免税证明和有关材料及复印件)。
2. 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书面证明(原件或传真件), 每日(次)开票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不需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完税凭证(属免税项目的,须提供免税证明和有关材料及复印件)。
3.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确有困难,需委托代理人或付款方(以下统称代理人)代其办理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的,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代理人(代理人是单位的为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签名并押手印的委托授权书、合法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付款方出具的包含提供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提供劳务的内容、报酬金额等内容的书面证明(原件或传真件)或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或《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申请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
(5)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
4.出租、转让房屋的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3)房屋租赁、转让合同、协议或付款方出具的确认付款对象(即收款人)、付款事由(如租赁、转让)、付款金额等内容的书面证明原件(或传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房产性质、用途的合法有效证明(如:房产抵押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涉及办理减免税优惠的,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提供能证明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合法、有效材料,包括相关的证件、合同、证明、文件等。
(七)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2366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和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