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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查封逾期应当作出解除通知书

 初心阅读室 2013-07-13
 
 
案情:

    今年4月,执法机关接到举报,称A公司在未取得资格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业务。初步调查后,办案人员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A公司的涉嫌违法物品予以查封。后因案情复杂,违法行为认定时间过长,超过查封期限,办案机构决定解除查封。

    分歧:

    在超过查封期限的情况下,是否需要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办案人员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逾期未作出决定即视为自然解除查封、扣押,不需要向当事人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查封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虽然规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视为解除查封,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效力低于《行政强制法》,且《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没有除外规定。因此,办案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向当事人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笔者整理发现,规定查封、扣押期限的主要有5部法律、法规。

    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经批准可再延长15日。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7天。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临时扣押营业执照不得超过10天。

    5.《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强制措施期限不得超过30天,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天。  

    □陕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    张攀峰
来源: 2013年07月10日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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