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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网店虚假宣传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初心阅读室 2013-07-13
    当前,网络交易发展势头很好,但伴随着网络交易热潮而来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逐年增多,给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笔者结合不久前查处的一起案件,谈谈对网络交易虚假宣传监管工作粗浅的认识。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江苏东海县工商执法人员接举报称,淘宝网上某婚纱店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淘宝婚纱店铺页面有“国内首席高档奢华钻石婚纱礼服制造商、500多名员工、公司”等字样。在采取公证保全证据措施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8月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招聘100多人制作婚纱,然后在其淘宝店铺上以某国际婚纱礼服品牌的名义对外宣传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没有注册公司,主要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网店统计数据显示,从 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3个月内当事人的支付宝成交金额近780万元,成交用户数超过5300户,成交8200多件。

    【案件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虽然该法只列举了上述几项,但查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1994〕第292号)可知:在商品的信誉、价格、规格、等级、制造方法、制造日期、专利、认证、获奖情况、市场信息等方面,经营者也可能进行虚假宣传,造成公众的误解。本案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增加消费者的信赖感,在没有依法登记为公司的情况下,虚假地将个体工商户宣传为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材料佐证的情况下宣传其为“国内首席高档奢华钻石婚纱礼服制造商”,并且擅自夸大员工人数,其行为没有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广告语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执法人员据此对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具体做法】

    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决定了网络违法案件具有与传统违法案件不同的特点。在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以下几点做法,使得本案的查处工作较为顺利地进行,取得较好的效果。

    1.在行政管辖上,先排查目标后查明情况。基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经营主体的确认成为执法人员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了在行政管辖权上不出现争议,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先根据经济户口信息系统查询出可疑目标的经营地址,再以日常巡查的方式,现场询问了当事人几个问题,确认了该经营户就是消费者举报的网店经营户。

    2.在证据收集上,先固定主要证据后完善证据链。网络违法案件的证据具有易更改、加密等特殊性,对于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如何固定和保持证据的有效性是执法人员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鉴于该案经营数额较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采取现场“书式固定法”固定证据,而是采取证明力更强的证据公证的办法保全有关证据,由公证机关对互联网上存在违法信息的事实予以公证。在固定主要证据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提取了现场制作婚纱的照片、该网店客服和消费者交流的照片、发货单、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3.在办案技巧上,选准切入点找准突破口。从事执法办案的同志都有这样的体会:当事人在与执法人员接触时一般抵触情绪较强烈。网络案件的特性决定着如果当事人的配合性差,查明事实的真相比传统案件更难。同时,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时间等违法事实又影响着对违法案件的自由裁量。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查看淘宝网页时,意外发现有一店铺与当事人店铺中的许多图片相同,使用的文字与语气十分类似。执法人员以此为切入点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原来当事人也是“受害者”,其对网络侵权等行为也深恶痛绝,在谈话过程中自然地说出了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经营情况统计等相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却便于执法人员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体会与建议】

    对网络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是国务院赋予工商机关的职责,维护好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如何履行好这项职责,笔者以为“以网管网”是唯一的手段,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一是加快完善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监管机构,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需要。二是加快人员培养。网络交易市场监管不仅对监管执法技能要求较高,更要对现代电子商务有所了解,懂得网络知识和电脑操作。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打造复合型人才。三是增加硬件投入。网络监管需要电脑、打印机乃至电子取证器材等专业装备,需要必要的资金投入。

    2.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有的放矢实施监管。建立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网上工作平台是当前突破网络商品市场监管瓶颈的当务之急。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首要问题是经营者的身份识别。本案中,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网店凑巧在执法人员的辖区,本案的查处将难以进行。然而履职绝对不能依靠“凑巧”,要做到有的放矢监管网络交易市场,必须完善网络经济户口。工商机关可以在市场准入、市场主体管理、网络交易平台管理方面加强规范;可通过市场准入的数据录入、市场主体自报和平台商报告等数据交换以及工商巡查等方式完善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工商机关应要求其在自己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资料及相关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以信用监管为抓手,加快建立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信用体系,设立信用管理机构,以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为依托,以市场准入资格、广告、商标、合同、竞争行为以及工商机关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受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资料为内容,以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为支撑,根据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平台内经营者信用披露制度,对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及时进行公示,警示交易风险。对严重失信的网店进行整改和关停,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经营者实行禁入。

    4.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合力监管网络交易市场。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其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商机关须和公安、电信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共同建立起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互联、互通、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方位的合力监管格局。□李春太 刘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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