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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

 李球王图书馆 2014-07-24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近几年来,通过核审和评查无照经营违法案件,笔者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在证据收集、强制措施的实施等方面加以重视和改进,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

    一、要全面收集证据

    在进入无照经营场所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往往只注意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照”的证据,如无照经营主体是谁、无照经营的场所在哪里、无照经营何种物品(服务)、经营者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审批手续、经营者口述确实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审批手续等。确认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后,执法人员一般会对无照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如拍摄生产设备或销售的商品、商品标价签,将所有照片交经营者签名确认并归档入卷。

    然而,仅有这些证据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把握好无照经营的含义。

    无照经营有两层意思,一是无照,二是经营,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即使当事人口头承认无照经营并在询问笔录里签名确认违法事实,这也只是孤证,没有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力较低。

    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提取销售发票(销售出厂记录、送货单等),3名以上消费者的购物证据,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重点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等方法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具体说来,可以记录检查现场是否有工人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等情况。同时,执法人员可以在作询问笔录时,询问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是否建账、是否有经营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笔录不应使用“大概”、“大约”、“估计”、“左右”等不定用语和“擅自”、“违法”、“非法”等主观判断用语。

    2.准确认定主体资格。

    一些执法人员对无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认定缺乏足够重视,不深入调查,直接以现场工作人员为主体送达文书。这样做有可能导致整个案件因为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而败诉。

    实践中,执法人员在认定无照经营者主体资格时,可以让无照经营者提供房屋的所有权或租用合同(协议)、水电费缴纳凭证等,证明经营场所的占有者或临时使用支配者。同时,应当让无照经营者提供商品进货发票或凭证,证明其就是涉案商品的有权处置者。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果无照经营者不在现场,现场检查笔录没有经无照经营者本人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一定要在询问笔录中记载这样的提示:“×年×月×日我们在××现场检查时制作了检查笔录,出示该笔录,请你对该笔录的内容予以阅读确认。”

    此外,在确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如果是自然人要审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审查是否依法成立。

    综上,查办无照经营违法案件最基本的证据包括4项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3)场所租赁合同和商品购入凭证。

    (4)经营单据和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当详略得当,抓住重点。例如,当事人的牌匾、账目记录、购销货凭证等。这些情况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最终形成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证据链。

    二、要正确行使查封、扣押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赋予了工商机关对无照经营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主要是查封和扣押。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查封、扣留权。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工商机关有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这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无关物品一律不得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必须严格遵守期限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 谢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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