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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奴才思维

 浮云感悟港湾 2013-07-14

----奴才思维----

    人,是个多面的复杂体。个人的特性表现在众多方面:思辨能力、体能、七情六欲程度(我取以下解释:七情 ----喜,怒,忧,思,悲,恐,惊;六欲----见,听,香,味,触,色)、基本观念(世界观、价值观)、对外界的知识面、等。所以,每个人都跟他人有着极大的差异。
    人的上述特性,有后天环境、教育等等的重大影响,也有很大成分在于先天(基因)所致。这是不能否认的(从体育、艺术冠军们身上就显见)。所以,我们往往不能理解他人。这种不理解,主要就在于我们对自身与他人的先天差异没有准确的认识、也就造就了人与人之间的往往难以沟通。认识这一点极为重要,我也是刚才认识。
    关于思辨能力,以往我只认识到它的三个方面:1、逻辑(主要指形式逻辑)水准,2、知识起点高下(即,逻辑展开的起点依据是否正确、深入、有触类旁通的创见),3、思辨自制力程度(如,某些糖尿病患者,明知不能吃糖,还要偷吃西瓜,就是逆良知的思辨自制力差的典型)。
    我在最近,才又认识到:思辨能力还有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二种不同的思维基点:主体思维、奴才思维。
    主体思维:就是独立思考----在自然现象方面,以科学(在现有人类认知水平上论证出的自然客观规律)为逻辑思考起点、在社会现象方面,以良知(公平、正义、真善美)为逻辑思考起点、在个人行为准则上,以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随最新社会科学理论进步而演进)为逻辑思考起点。
    奴才思维:就是迷信权威,凡事以权威言行为逻辑思考起点。这个“权威”或是政府、或是宗教、或是名人、或是众人、或是书上电视里电脑中出现的言行;这个“权威”唯独不是科学、不是成文的法律、不是个人的良知、不是自己的独立思考。
    每个人可能都兼而有之这二种思维基点,但是每个人对它们的偏向程度肯定是有大差异的。每个人的思维基点,同样有先天、后天二方面的影响。
    明白了这个,对于往年的语录盛行、某些“主义”的崇拜、一些宗教的复活、外国的月亮圆、传销生意不绝、等等也就不难理解了,这全是由奴才思维所导致的。
    我之所以终于看到这一点,缘起于最近介入的一起上海承租房官司。
    关于上海原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继任承租人的资格问题,上海地方法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确定由“共同居住人”优先继任承租人。于是对于“共同居住人”出现二种解释:1、上海房管局2009年在“沪房管法 〔2009〕396号”文(此为与上述法律配套法规)中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2、上海三级(高级、中级、区)法院在2012年审判书中称“‘共同居住人’即与父母(曾经)共同居住的人”。这二者在具体概念和指导思想上都有根本区别。    
    且不论这二种解释何是何非,读者请判断:按法理,该以哪个解释为准?
    可以看出:以法治、法律法规出发的主体思维的人,一定确定应以“沪房管法 〔2009〕396号”文为准、一定得出推论“法院枉法”。
    而奴才思维的人才会认为“三级法院所判,一定正确,房管局文件无效”(该认识的当事人是法院枉法的受害者,所以不是故意诡辩)。
    我也明白了:我提出的统计指数(价格指数计算)理论历20多年在社会及业界无人发表“是”或“否”的意见,根本上是因为中国人普遍浓厚的奴才思维。
    我们该自省了,该是扫除奴才思维的时候了。我看:因此才能强国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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