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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与自留地

 神州国土 2013-07-19
承包地与自留地

  

  读者:滦平县刘某等人因土地占用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刘某等人败诉。法院判决对方胜诉的依据是对方出具的《社员林木所有证和自留山使用证》合法有效,而刘某等人持有的《四荒治理开发合同》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刘某等人想了解,什么是自留地?什么是承包地?

  解答:自留地,是伴随着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这一制度可以说是农民个体经营方式在合作经营和集体经营中的一种延续,是我国农业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上显示,其部属机构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于2012年10月24日对农村自留地政策进行了简介: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是指社员依法对在农业合作化后集体分配给其的自留地、自留山所享有的在自留地里种植农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种植林木的权利。客观上说,自全面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后,自留地制度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家还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

  以前国家没有规定为自留地发过任何证书,目前也没有计划为自留地颁发使用权证书。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有关法律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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