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许多校长都把自己的办学理念定格为: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两者似乎是并列的;也有不少校长把自己的管理风格演绎成:刚性的依法治校与柔性的以人为本的结合,两者又似乎是交融的。那么,“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校”的涵义及关系究竟是什么呢?我试谈一二,请同行校长指教。
一、“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正常运转的保证 “法制”按照字典的解释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制制度,包括制定和执行法律两个方面。” “依法治校”,同样包含两层涵义:(1)立法。在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规章制度,以规范法人行为和师生个体行为。(2)执法。领导全校师生,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学校,把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实现依法促进入和学校的发展,以达到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另外,从执法主体而言,又包括两个方面:(1)学校接受执法。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治理学校的活动。(2)学校实施执法。指学校管理者依据教育法规以及内化了的校规、校纪从事管理学校的活动。 “依法治校”是学校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和保证,这是因为法制在办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功能。(1)教育功能。法制教育人们哪些事必须做、可以做,而哪些事是不能做、决不可以做,增强人们的是非观念,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巨大的教育、导向功能。(2)管理功能。法制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体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是对社会的管理。可以说管理功能是法律的核心功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人保护法》等都对办学行为作出了规范。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管理学校就是发挥法律的管理功能。(3)奖励功能。立功受奖,这是一项法制原则。在这项原则激励下,引导师生出色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激励作用。(4)处罚功能。违法必究,这也是一项法制原则。法律提出了不能逾越的警戒线,谁逾越就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这对于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起着一种规范作用,使学校各项工作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在办学实践中,能充分发挥这四项功能的综合效应,就能够使依法治校工作顺利开展,并且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以人为本”——现代学校管理的要义和归宿
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这是由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即教职工在学校管理者的管理下开展教育和培养学生的活动,所涉及到的三个方面的人是:学校管理者——教职工——学生,是一个由“人——人——人”构成的管理系统。所以,学校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
对“人”的管理与对“事”的管理,显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这是因为活生生的人,具有丰富的情感和巨大的主观能动性,它不可能像机器和商品一样,无条件地接受管理者的一切指令。管理者的指令只有经过被管理者头脑的加工、消化并得到认可以后,才能自觉地付诸行动。否则,管理者的指令就有落空的危险。因此,只有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本,重视并做好人的管理工作,促使被管理者对指令或目标的认同,才能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富有成效地进行下去。
三、“人法双馨”——学校管理的方略和途径
美国管理学家罗伯特·布莱克和简·穆顿提出来的“权变理论”——“管理方格论”认为:以任务为中心和以人员为中心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而非互不相容,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方面可以按不同程度融合在一起。若以对事的关心为横坐标,对人的关心为纵坐标可组成以下两维方格图:
1—1贫乏型:领导对组织成员极不关心,仅以最低限度的努力来完成必须做的工作。
1一9俱乐部型:领导者主要注意对组织成员的支持与体谅,代表了极端的以人为中心的领导方式。
9一1任务型:领导者注意力重点集中在完成任务的效率方面,但并不关心人的因素,代表了极端的以任务为中心的领导方式。
5—5中间型:领导者对人的关心度对事的关心度能够保持平衡,追求正常的效率和令人满意的士气。
9 —9战斗集体型:领导者既非常关心组织成员的情况,又极其重视组织任务的完成,努力使组织成员个人的需要和组织的目标最有效地结合起来.
在这五种形态中,9—9型的领导方式最为有效,是我们这些学校领导者应当努力的目标。 “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二者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来管理学校,一个强调的是人文关怀、人本化管理,另一个强调的是纪律、秩序、程度,依法管理,违法必究。但两者又是不可分割的,这是因为二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学校,都是为了人的健康发展,以人为本是依法治校的出发点和归宿,依法治校是以人为本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把二者整合起来,才是学校管理正确的方略和途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