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母公司在对子公司实施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对子公司的组织及人员控制,通过选任董事、经理、总会计师等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力; (二)对子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通过建立业绩目标、预算控制、重大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的控制、对外担保控制、对外捐赠控制、关联交易控制、考核与审计监督等政策和程序,对子公司有关财务事项和业务活动实施有效控制; (三)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控制,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与报送流程及审批制度,确保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第二节 对子公司的组织及人员控制 第三条 母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经理及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董事制度。对子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母公司应当向其派出董事,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利。 委派董事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或重大决策信息,委派董事应当及时上报母公司董事会。 第五条 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名子公司经理人选。 子公司经理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企业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母公司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六条 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委派的总会计师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如有必要,委派的总会计师可以实行定期轮岗。 第七条 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具体负责对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行使母公司出资人的各项权利,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子公司资产置换和重组等资本运作方案;制定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并参与实施等。 第八条 母公司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二)负责编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三)参与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 (四)参与子公司总会计师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与管理工作; (五)参与子公司的资金控制与资产管理工作; (六)参与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与管理。 第九条 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子公司委派董事、选任经理、委派总会计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维护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 第三节 对子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企业集团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母公司应当在子公司章程中严格限制其业务开展范围和权限体系,并可以通过类似项目合并审查、总额控制等措施来防范子公司采用分拆项目的方式绕过授权。 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 第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指导子公司制定重大交易或事项的内部报告和对外披露制度。母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交易或事项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参照子公司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在一定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水平,合理确定子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子公司的利润指标,督促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根据企业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经营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的业务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以确保企业集团整体目标和子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母公司应当对子公司发生的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审核监督。母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由子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投资申请报告,经子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 母公司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子公司有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重点关注投资收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子公司是否涉嫌越权申请等事项。 第十五条 母公司可以参照上款对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对子公司重大合同以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事项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母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实施控制: (一)凡是引起注册资本增减变动的筹资活动,子公司应当提出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子公司短期负债筹资活动可以由子公司自行决定;子公司长期负债筹资活动,应当由子公司提出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母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子公司的负债筹资活动进行控制: (一)单笔负债额度控制; (二)负债总额控制; (三)资产负债比率控制; (四)资产负债比率与企业绩效挂钩控制。 第十八条 母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审核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母公司审核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母公司利益分配要求和子公司未来发展需要; (二)盈余和现金是否充足; (三)出资人的出资比例;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或经理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资金或资产,超出一定限额的,应当经母公司董事会或经理批准。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捐赠对象、捐赠资产、捐赠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并加以有效控制。 母子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本制度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根据子公司业务特征及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协调子公司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策略,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建立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目标、范围、母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并要求子公司及时将内部审计报告提交母公司审阅。 应由母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进行外部审计。 第四节 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为了真实全面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母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应当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案,明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可以对内部整合、外部并购、股份划转等单位内部文件进行判断,确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交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原则上应当统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应当负责制定重大事项的会计核算方法。母公司财会部门对于需要专业判断的重大会计事项,应当统一制定合理合法的会计核算办法,经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下达各相关子公司执行。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应当定期审核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二十九条 母公司应当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对于审核发现的差错应通知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十条 母公司应当及时汇总合并范围内全部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子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复核,经理签章,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 第三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及时归集、整理合并抵销基础事项和数据,编制合并抵销分录,并依据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对账结果,对抵销分录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保留书面记录。 母公司可以依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数据,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根据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会计报表、合并抵销分录以及有关调整事项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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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联合参谋学院 > 《集团管控、集团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