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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色狼大声说“不”

 神州国土 2013-07-24
要对色狼大声说“不”

  本报记者 刘东昕

  夏季来临,许多爱美的女性纷纷换上了短裙、背心,穿着越来越“清凉”,而与此同时,色狼们也在蠢蠢欲动。上下班高峰时段拥挤的公交车、摩肩接踵的旅游区、人山人海的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色狼的骚扰,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

  近日,网曝上海地铁9号线,一色狼伸手摸向相邻年轻女士的大腿和臀部,被摸女子不敢出声,试图用包抵挡,但是色狼依旧不断骚扰。女子实在受不了,就到车门右边拐角处躲避。谁知色狼居然跟着站起来,抵着女子站着……网友用手机拍录下了色狼的违法行为,并劝女子报警,但该女子却选择了沉默。

  通过调查,记者了解到,当遭遇骚扰时,80%的女性选择沉默。对于此类情况,民警提醒说:“不要害怕,你怕他,他更怕你!”女性如遇色狼骚扰,应立即大声斥责。如果周围人多,一定要大声喊出来,并向周围的人求助,防止进一步被侵犯。

  民警表示,女性在性骚扰事件中应该加强维权意识,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同警方配合。另外,穿短裙时不要坐公交车辆前部左右两排相对的座位和后门台阶上的座位,这两个位置裙底走光率更高;怀疑有人心怀不轨,要及时离开原地,避免再次被骚扰。

  “受害者的沉默,会让猥亵者的行为越来越大胆,如果无人制止,将来他们就会愈加肆无忌惮。”相关专家表示,在公共场所有人猥亵妇女,只有受害者和周围群众站出来,让其行为曝光,才能震慑猥亵者。同时,要让猥亵者接受法律的惩罚,才能有效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记者就性骚扰的具体处罚方式等问题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栾鸾律师。栾律师表示,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其他涉及“性骚扰”的法律规定还有,《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仅指明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进行投诉,或受到侮辱后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我国目前还无明确对“性骚扰”如何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实施性骚扰的人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法律中有一些对“性骚扰”进行同等表述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可见,我们平常所说的“性骚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惩罚措施中是以“侮辱”、“猥亵”等字样出现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色狼在言语上或者身体上对他人进行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进行制裁,当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拘留,若其行为情节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人们遭到性骚扰时,往往处于各种原因不愿声张,这样更加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所以被害者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制止、向他人求助,或者立即报警,让实施性骚扰的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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