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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研究

 不咬人的蚊子 2013-07-25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研究

作者:程万琛

来源:2013-06-14法制日报

 

目前,我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纠纷与冲突时有发生,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内一家官方人力资源网站对大学生实习安全进行了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9成以上的实习生遭遇过权益受损,46%的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的经历,27%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位居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一,遭受实习单位的侵权。首先,实习单位拒绝签订实习协议,即使签订协议的,也存在内容不规范的问题,缺乏对实习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说明。其次,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实习报酬普遍较低,而且工作时间较长,很少有加班费。有的实习单位甚至要求缴纳实习费用。再有,许多实习单位不考虑实习生缺乏安全生产经验,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防护装备和措施,导致实习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二,学校和政府部门消极不作为。学校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相关政府部门对实习单位缺少管理容易造成大学生实习期间权利遭受侵害,同时使得大学生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原因。首先,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太了解,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其次,多数大学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由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损时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很难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未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在大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学校应该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实习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并且说明实习期间事故伤害的相关规定,不能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侵害其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接收实习生的用人单位的监管,避免实习单位侵害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范的缺失。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及保障机制,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作系统的阐述,法律不健全成为导致实习生权益受侵害重要的客观原因。目前劳动法并未将实习生规定到劳动者的范围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所谓“大学生实习”,就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 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学生,同时与实习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实习生既要服从学校的管理又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才能够有效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资格,但其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和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只有形式上的区别,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同时宪法第十九条表明劳动者有权接受教育,可见学生作为劳动者并不冲突。本文认为由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其享有的劳动权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确认,并且可以将实习生作为准劳动者,对其劳动权加以特别的保护。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学生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以及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学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是作为在校大学生,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是毋庸置疑的。学校应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关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应该根据是否由学校指派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来确定,如果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则二者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并且依协议对实习期间实习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学界存在很多观点:

 

  1、附带劳动关系说。实习单位通过实习协议接受学校的教学委托,从而获得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同时学生通过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来获得实际经验和实际技能,又具有一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基础关系应该是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附带一定的劳动关系。

 

  2、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双重说。对于在校大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实习并能够获得一定报酬的情形,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

 

  3、教育管理关系说。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

 

4、劳动关系说。从劳动关系的特点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的特征,如双方主体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等。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

 

(我的看法:实习是学习的延伸,只不过学习地点、方式由校园、面授变为车间、实践操作而已,因此实习生与学校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与实习单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与对其他劳动者的管理一样,是基于劳动关系性质管理,因此不能认为实习单位是根据与学校的合作协议,接受学校委托,取得了对实习生的教育管理权。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不能委托转移。)

 

  构建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一,国外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经验。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大多肯定了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 其次,对大学生实习的薪酬和工时给予法律保障。再次,将实习大学生纳入工伤事故保险范畴。多数国家采用雇员的形式,把在校大学生涵盖到职业伤害范围中,法国规定,实习学生可享受大学生社会保险,保险内容涵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二,广东省大学生实习立法评价。首先,20103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大学生实习问题加以规范、保障的专门法律制度。其次,《条例》规定了实习的规范和管理制度。最后,《条例》对实习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学校的法律责任、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该条例也存在一些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仍然不够全面。第一,《条例》强调实习是与教学相关的活动,属于学习的延伸,同时具有劳动性这一特点,并未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特殊劳动者的身份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实习大学生受到权益侵害后救济途径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措施。第一,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将符合劳动者实质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同时建立适用全国的统一专门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其实习期间的权益。其次,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与实习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并由实习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再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和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等机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侵害进行协调处理。最后,强制签订实习协议。

 

  第二,学校应完善实习制度,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管。在就业形势日趋严重的现实下,实习已经成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规范实习制度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实习制度,包括实习目标的制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训,实习过程中学校对实习生的监管以及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三,大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应该加强劳动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主动要求订立实习协议。此外还应该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在遭遇伤害事故时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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