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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扬言“炸建委” 被刑拘冤不冤?

 偏不瘫 2013-07-28

女歌手扬言“炸建委” 被刑拘冤不冤?

《法制晚报》昨日报道,歌手吴虹飞因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此前,她曾发微博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该微博发出当天,吴虹飞即被警方带走。类似这样的言论,处于网络时代的我们并不陌生,刑拘对吴虹飞而言,是否太重了?

女歌手吴虹飞因言被拘是如何发生的

吴虹飞可能因户口问题心生不满,因怒失言

歌手吴虹飞

在冀中星案发生后不久,女歌手吴虹飞发了这样一条微博:“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XX的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个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XX。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

在今年五月的时候,她曾在微博上说:“果然悲催了,早上打车去每年收费的北京人才交流中心要户口,要去办港澳通行证,说户口迁出还没落户,说档案也迁走了,要单位证明。但我已经离职了没单位,人才中心不肯帮忙,这是个什么户口制度啊,怎么不方便怎么来啊。”这两条微博之间如果有联系,就可以搞清吴虹飞为何言语失控。

可能是连她自己也觉得这样的言论不妥,随即发了一条“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作为补救。当“炸建委”的微博转发量只有40多的时候,就被删除。

冀中星案后,这样的表达撞到了“严打”的枪口上

吴虹飞惹事的微博截图

可以肯定,在发那条微博时,她断断不会预计到这短短百字,会让自己被刑拘,而且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在微博上关注吴虹飞的人都知道,吴类似的言论,不是第一次。她曾经还说过“户口迁出后,我特别想去那个居委会找那几个老娘们儿。老子现在没工作,你敢惹毛老子,老子就用2,4,6-三硝基甲苯炸了你”;以前也说过要“炸了房东”。由此可见,这种表达方式,已经是吴虹飞的一种习惯,如果会出事,只是早晚的事。

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后的不久,也就是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表示将“坚决依法严惩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如果说,前几次言论没给吴虹飞带来麻烦,那么这次的“倒霉”,却是因赶上了一场“运动”,一次“严打”。

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其实很简单

此番“炸建委”言论,显然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说明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吴虹飞的行为和上述条款完全匹配,可以根据造成的后果判断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些和吴虹飞类似的案件,也都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惩罚,如“桂林一男子因和原单位发生纠纷辞职后一直没找到工作,扬言要炸银行金库,被拘留三天”;“山西一男子网上号称炸政府大楼,被拘留10天”;“网上扬言炸河二桥,被拘留五天”。

这样的言论和“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罪”却不匹配

行拘是结案的处罚,刑拘是立案的开始。两者一字之差,轻重迥然。如果是前者,则意味着对一般社会治安案件的行政处罚。如果是后者,则意味着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启动,公民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今,吴虹飞被刑拘,那就是犯罪嫌疑人了。什么罪?发表“炸建委”的言论,从我国刑法中,似乎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第二款,可以被她涉嫌。

该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从吴虹飞的行为看,她是扬言自己要去做什么,而非编造了什么。打个比方:一个人明知飞机是安全的,却在飞机上喊“飞机上有炸弹”,这是编造;而一个人喊“我要炸这个飞机”发泄,这就不能说是编造,而是扬言要做什么。扬言要做什么,如果扰乱公共秩序,就该进行治安处罚;如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则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第四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退一步讲,要构成“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罪”,还需要主观上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上要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从本次事件的前因后果、发生发展来看,吴虹飞有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值得商榷,而“严重的后果”则完全没看到。

“想炸一个人”的言论如何对待,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了说要“炸建委”,吴虹飞还说“想炸一个人”。这样的言论涉嫌威胁恐吓他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如果某个人和吴虹飞有过节,那么看了这样的言论可能“对号入座”,认为自己受到了威胁恐吓,那么他可以去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想炸一个人”这样的言论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不过本次事件不太可能有这么复杂,所以这里不表。

我们为何要关注这起案件?

选择性执法让人看不清“威胁言论”的边界

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随意威胁

网络上的威胁言论非常多,但会引起警方重视的种类,非常有限。学者张鸣曾说“开微博几年,有多少人威胁要杀我全家,毁了我家什么什么人。有的网站,还把我等的头像,罗列出来,颈子上加一道绞索。有这样遭遇的人,绝对不是一个两个。有的人受到这样的威胁,仅仅是因为买过日货。但是又怎么样了呢?从没听说,哪个放话的人受过哪怕警察的训诫处罚。”“打假斗士”方舟子也表达过类似的意思,方舟子是在自己报案检举后,仍旧没有得到警方出面处理。

网上还有一些知名人士,喊打喊杀的时候不少,鼓吹对一些人进行“肉体消灭”,这种行为已经持续了几年时间。某网站上的西奴绞架,赤裸裸扬言杀人。这算不算扰乱社会公众秩序?

我们之所以要关注此案,恰恰在于对“选择性执法”存在疑惑。政府机构和官员,是最有承受能力的,但出现针对他(它)们的威胁性言论时,执法机关总是表现得非常积极,甚至“积极过头”;而承受能力很弱的普通人,在收到威胁性言论时,却往往面临无人给予保护的局面,由此造成的悲剧可以举出很多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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