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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汉唐宋对待女性离婚 再婚很宽容

 杨帆_nan 2013-08-10
核心提示:从社会实际看,唐朝对于妇女再婚是相当宽容的。到了宋朝,在很长的时间里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妇女再婚仍然不足为奇。


(韩愈塑像 韩愈的女儿就曾经改嫁,像他这样极力推崇儒学的人也是不阻止女儿再婚的。)
  本文摘自:央视网,作者:佚名,原题:《话说古代婚姻法》――古代妇女再婚
  在法学上有一个词汇叫做“婚姻关系的终止”。指的是是婚姻关系的终结,婚姻关系的结束。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种原因。一种是配偶一方死亡,另一种就是双方离婚。在当今婚姻自由原则之下,婚姻关系终止以后,男女双方当然都有再行结婚的权利。
  在中国古代,男性丧偶或者离异之后的再婚一般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障碍。那么,妇女怎么样呢?他们是否也享有再婚的权利呢?我们今天就谈谈古代妇女再婚的问题。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古代是不允许妇女再婚,尤其是不允许寡妇改嫁的。是不是这个样子呢?其实这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需要区分时期,从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层面来看。大家知道,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精神。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但是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它的后面是国家暴力。所以说,法律是必须执行的,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强制。如果说法律是一种行为的底线,那么道德就是更高的境界,更高的要求。它是依靠自觉的行动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
  由西周到隋唐,从道德层面上看,很早就主张妇女应“从一而终”;我们前面的节目里说到过,东汉时期班固的妹妹叫做班昭,作了一篇《女诫》,也就是女人的行为准则。她在里面说:“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也就是丈夫再娶天经地义,妇女再嫁不合规矩。但是,这种观念的影响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是相当有限的。
  从制度层面上看,不管是上古的礼制还是以后的法律,都不曾禁止过妇女再婚。
  先看礼制。父母子女关系,除了自然形成的以外,还有好多种,我们叫作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也就是说,双方没有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但是却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比如说“养父母”和“养子女”。在中国古代的礼制上,这种拟制的父母很多,有所谓“三父八母”之说。这就是说,一个人,除了亲生父母之外,还可能有三种父亲,八种母亲。所谓“三父”,包括“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先同居后异居继父”。也就是共同生活的继父,不共同生活的继父和曾经共同生活过的继父。大家知道,如果没有母亲再婚就没有什么继父之说。“三父”不管哪一种都是“继父”。都是因为母亲再婚而引起的亲属关系。在“八母”,也就是八种母亲里,其中有一种叫做“嫁母”,也就是改嫁了的母亲。仅仅从这些称谓来看,古代礼制是承认妇女再婚的。
  “三父八母”是旧中国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三父八母”是指:三父---同居的继父;不同居的继父;从父母嫁之继父。
  八母---嫡母;继母;养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乳母。
  从古代文献记载看,春秋时期,上到诸侯之家,下到平民百姓,妇女再婚是很平常的事情。
  齐国的管仲,还制定过“合独”的政策。老而无妻叫做“鳏”,老而无夫叫做“寡”。都是独身。当时的齐国赋予“掌媒”这个机构一项任务,就是撮合寡妇和没有妻子的男人结婚。
  儒家奠基人孔子的儿子叫做孔鲤,他死了以后,妻子也改嫁他人。圣人之家这个样子,可见当时寡妇改嫁并不被认为是什么丑事。
  现在保存的汉朝法律,看不到有关规定,但从资料看,妇女改嫁的事情司空见惯。我们仅举几个有名的例子:
  一个是汉武帝刘彻。他的外祖母先嫁给一个姓王的,生了他的母亲;后改嫁给一个姓田的,生了一个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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