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转)及再婚相关

 宁似卿 2014-06-25
一、先秦时代 – 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在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地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 – 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②]

  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③]”,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在此时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④],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⑤],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二、秦汉时代 – 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⑥].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⑦].” 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⑧].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姊姊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⑨].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⑩],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 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11].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12].,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13].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14].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15].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16].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蟹)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 – 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17].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18]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19].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五、宋元时代 – 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 – 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女未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20].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21]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

  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

  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23].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 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蟹)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

  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六、明清时代 – 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24].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25],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26].”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中国
-
。”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27].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不过,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姊、三姊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

  七、封建法律规定的废除和民间意识转变的艰难



补充一:再 婚


  


清末起过渡作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父母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守旧派对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极力主张沿用传统的宗族、家长、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主张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后结果虽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先进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中国传统的陈旧规定。

  国民政(蟹)府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制度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行结婚。”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中国古代的制度有类似之处,实际上完全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中国古制主要是为了体现宗族制下的伦理道德,体现夫权在其死后的延伸。而现代“待婚期”制度主要是基于这段时间内如果有子女出世,便于确定其生父[30].所以一旦妇女生产完毕,就不受待婚期制度的约束而可以自由再婚。

  虽然如此,广大妇女在二十世纪初还远没有取得自由的再婚权利。大量的族约乡规不顾成文法的规定,继续限制妇女的再嫁。再加上国难不已、经济发展有限,文化教育的推广也成效不大。这使得当时的《中国民法典》没有在中国民间、尤其是广大乡村得以切实地遵守、执行,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纸具文。妇女再婚权的束缚,一直非常严重。直到解放初期推行新《婚姻法》之后,由于大规模的宣传和经济基础的改变,民间对于此问题的认识才渐趋转变。






  再婚是指已婚男女在配偶死亡或中途离弃后再度结婚。男子再婚曰“再娶”、“重娶”,女子再婚称“改嫁”、“再嫁”、“再醮”、“二婚亲”等。过去,被休弃的女子是不能再次嫁人的,女子再婚者主要是寡妇。古人注重婚约,青年男女定亲后,若一方不幸亡故,另一方重觅配偶,也包含于再婚范围内。

旧时福建男子再婚被视为常事,比较普遍,只是其中的礼仪因选娶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若再娶的是初婚姑娘,其议亲至成亲的种种仪典皆从新娶;若对方系寡妇再醮,则婚仪从简,不事张扬。在民间,第一个妻子称“原配妻”、“发妻”;发妻去世后,男子再娶的后妻叫“填房”、“续弦”、“继室”等。“填房”者不管是黄花闺女还是寡妇,其地位均不如原配妻,都不能僭越原配妻的名分。结婚时,拜堂(适用于初嫁女子)要另加一项——拜发妻的牌位;后妻得认发妻为自己的姊姊;重娶的男子与原配妻父母家人的亲情戚谊一如既往,后妻也随夫而行;丈夫死后必须和原配妻合葬,后妻只能葬在侧翼。在泉州,后妻进门时首先要在门后“拜阿姊”,即拜男方死去的发妻。在长乐,饮交杯酒时,应分摆一副碗筷、酒杯,床上多一个枕头,以示留着发妻的一席之位。在龙海,丧妻再婚男子,须一手执伞,一手持包袱,口念:“你过奈何桥,我要回唐山,你我情份尽,下世再相见”等语,尔后跳过亡妻棺木,以示与亡妻永诀,并安抚亡妻鬼魂,使之不会作怪、干涉丈夫再婚。所以,未婚姑娘,非不得已一般不愿嫁给丧偶男子作“填房”、“继室”。

  过去,男子可以再娶,而妇女再嫁却颇受禁忌。所谓“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按礼制要求,女子要“从一而终”,亡夫为寡者应当守节,不应再嫁他人。历代王朝对寡妇守节皆加以提倡和奖励,特别是到宋代,随着理学的出现,妇女贞节观被逐渐强化,福建所受的影响尤甚。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尚且有种种限制,寡妇再嫁自然更不自由。明、清时期,对妇女的歧视与束缚进一步强化,封建政(蟹)府在伦理道德上提倡贞节,为“守节”的妇女旌表门闾、树碑立传。由于市民群众也把矢志孀守者看作有道之人,反之认为寡妇改嫁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如果有寡妇想再嫁,族长还可以使用族权,进行干预。在福建历史上,曾有成千上万的妇女凄凉孤寂地寡居一生。各地旧志中所载“烈女”数以百计,未见经传的更不知多少。据民国版《德化县志》记载:该县清代女子守寡终身而“垂名史册”者共253人,有的从17岁开始守寡,有的尚未结婚就守寡终身;另外还有9个青年女子,夫死后自殉以全名节,其中有的年仅18岁。从清雍正六年(1728年)至嘉庆十八年(1813年),85年中全县为此类妇女树的牌坊达21处。民国版《同安县志》中记载的节妇则更多,明清两代共达1150多人。据民国版《政和县志》记载:该县西里之前洋村,“其妇人或青年失偶,皆孀守终身,从未闻有再醮事”(民国《政和县志》卷20《礼俗》)。在罗源,清朝道光年间(1821~1851年),大湖村女子叶雪娥到守善村未婚的亡夫家上门守寡,被奉为“贞女”,为她而立的青石“贞洁牌坊”至今尚存。福州曾有“搭台死节”残忍陋俗,如女子已许配于人而未婚夫亡故,其父母兄弟搭高台,召集乡人,逼迫该女子在台上上吊自尽,“盖藉以请旌建坊,自表为礼教家也。”(《闽杂记》卷7《搭台死节》)


  清末民初,寡妇守节陋习开始受到冲击,改嫁事例逐渐增多,但尚不普遍,且仍受世人歧视,旧礼俗套依然流行。寡妇除非家境贫寒、生计维艰、三餐难度,或受翁姑虐待、妯娌欺凌,实在无法立足,否则一般不会重新嫁人。纵使要改嫁,往往也得为亡夫服丧3年后方可。而选娶“二婚”女子者,大都是失偶的男子或无力正常婚娶的人家。由是,其婚仪程式殊异于常,歧视之处显而易见。
寡妇再醮多由原婆家尊长主嫁,经媒人说合,男方一次性付给女子前夫之家少量聘金,择个吉日即便成亲。在泰宁,主嫁人要同承娶人立婚约,其婚约必须在村外画押签名。在建宁,婚约得放在亭庙内书写。在光泽,写婚书不能在家里,一般在祠堂破屋中,写过婚书的笔要丢得远远的。在永定,男方不能将聘礼送到女方家里,要在半路上成交。据说此类手续如置于家中办理,其家风水会被再嫁者“煞气”所破。


  迎娶寡妇常安排于夜晚悄悄进行,不能动用鼓乐,以示羞于见人。改嫁女子不可坐花轿,只坐“黑轿”(以黑布遮盖的轿子);离家之际,不许走正门、大门,只能取道偏门、后门。以此表示再醮与初婚有别,非大喜风光之事。在龙岩,寡妇再嫁亦是秘密进行,约好日期后,深夜只身到男家,以免族人阻拦、非难。

  二婚者最惧前夫幽灵跟来滋事捣乱,因此不能在家门口直接上轿,必须到途中、村外或媒人家再上轿,俗信如此可免前夫鬼魂察觉而跟随至新夫家。为此,许多地方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在龙岩,女的得留件衣裳在原夫家。在泉州和大田,女的上轿前要将一双旧鞋留于路旁。在闽清、清流、同安等地,女子着平素穿的衣服离家,上轿时才换上新装,把换下的衣服扔掉。在惠安,再嫁之日当晚,女子上轿前,须先备菜碗到亡夫坟头上供、烧纸,谓之“辞灵”。有的人则择于途中的十字路口进行“辞灵”,未亡人脚穿木屐,焚纸毕,在道旁梳妆,之后,将木屐遗下,屐头朝向亡夫之家,旋将事先备下的戽水桶提在手中上轿,跟着媒人到选娶的男家,称为“坐戽桶轿”。在永春,“再醮者至中途,自肩舆中出酒壶一、屐一双,掷之。别具酒筵祭于路,惧前夫随往为祟也。”(民国《永春县志》卷15《礼俗志》)在光泽和崇安,女子非但不能在家门口上轿,甚至离家时也不能自行走出,须由他人驮到水口外或背出“水口山”(村前风景山)再上轿。这既是为了甩开男鬼,也是忌讳女子脚踏自家和本村的地面。崇安人有再嫁女足不着土,着土则“土崩草萎”之说。在松溪,女的不得在家出门,改嫁前两天便要住到庙堂去。

  在永定,妇女视二婚为苦命,再嫁的途中要脱去预先加穿的一条裤子,“裤”与“苦”谐音,指望日后苦尽甘来。在福州,寡妇被认为是克死前夫的“克星”,命中带“煞”,所以再嫁时须在半路上先打破一口锅,并去拥抱一下路边的一棵树(据说这棵树将因此而枯死),这样,连同前夫在内,便算破了“三煞”,这样往后可免灾祸,不会再克后夫。在崇安,寡妇嫁往新夫之家的途中,乡里无赖会拦路刁难、敲诈勒索,叫“拦山”。

到达男家时,女子同样不能走正门、大门,只能从偏门、后门进去。在崇安,女子行抵男家村外,要在茅屋里住上7天后才能成亲,其意也是“去煞驱鬼”。娶二婚女的结婚礼仪比较简单,通常不拜堂、不闹房,宴席规模也小,亦可不办,亲友邻里都不必贺喜。

  寡妇再嫁,一般不许拿走夫家财产。她所生的子女是否随之过门,视前夫家人的态度而定。

若前夫家庭无力抚养这些子女,允许带走,才可将他们带上,但男孩子须保持原姓,女孩子则无所谓;孩子长大往往要返回生父之家。在寿宁,二婚者随带的前夫子女被贬称为“寄男子”,即寄人篱下之意;福州人则称之为“压桶仔”。


  改嫁的妇女忌讳再回到前夫家或前夫家所在的村庄,否则便有败坏风水和勾引亡夫魂灵之嫌,俗信此为大不祥。



补充二:续弦


古时以琴瑟来比喻夫妻,故丧妻称断弦,再娶为续弦。

典故

  续弦的来历

  相传春秋时,俞伯牙善鼓琴,他的妻子很赞赏他的琴技,常让俞伯牙弹给她听。后来俞伯牙的妻子得了重病,俞伯牙请医熬药精心地侍奉,可总不见效。俞伯牙常为此焦急忧虑,便无心思弹琴了。

  妻子的病一天比一天重,可有一天,妻子突然感到身体好多了,精 神也好了,就让丈夫给她弹琴。

续弦典故——俞伯牙鼓琴
俞伯牙忙取琴调弦,“铮铮淙淙”地弹奏起来,好让病中的妻子从美妙的琴声中得到欢快和慰藉。他不顾劳累,弹了一曲又一曲,当他弹得雅兴正浓时,突然“崩”一声,琴弦断为两截。就在这当儿,妻子也不呻吟了。俞伯牙丢下拔子,急忙到床前一看,妻子已经咽气了。伯牙抱头痛哭了一阵后,就招呼家人料理后事。从此再不弹琴了。

  一年后,有个亲戚从外地给伯牙说了一个女人。因俞伯牙与其妻感情很深,本不打算再娶了,可经不住众人的劝说,只好勉强答应先去女方家相看后再定。因俞伯牙人品好有才气,家境也不错,女方一看就相中了。但她提出一个条件,要亲耳聆听俞伯牙鼓琴,而后再定亲。俞伯牙也看中了女方,虽还在怀念故妻,但他又一想:人死不能复生,便回家把搁放了一年多的琴取来,拆去一直没心思接的断弦,续了一根新弦后,在众人面前弹奏起来。一曲曲悠扬动听的雅韵,一会儿如高山流水,一会儿如碧空飞云,真是出神入化,一派仙乐。大家听得似痴如呆,琴声停后好一阵才醒转,接着就是一阵喝彩声,就连一向拘谨的闺秀也情不自禁地拍起了巴掌。当下就答应了这门婚事。

  这个故事很快在民间传开了,后来人们便把妻死后再娶比作“续弦”。


填房

  丈夫原配妻亡,再续之妻称“填房”。填房多为年轻寡妇或大龄姑娘,或为翁婿关系密切,长女出嫁后亡故,以次女续配。

  1.旧指女子嫁给死了妻子的人。《金瓶梅词话》第二回:“﹝ 西门庆 ﹞新近又娶了 清河 左卫 吴千户 之女,填房为继室。” 巴金 《谈<家>》:“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毫无办法。而且过了二十,嫁出去也只能给人家‘填房’。”

  2.旧指妻死后续娶的妻。《儒林外史》第五回:“ 王氏 道:‘何不向你爷说,明日我若死了,就把你扶正做个填房。’” 曹禺《北京人》第二幕:“做填房如果遇见前妻的子女好倒也罢了。”
  我国古代就有了填房的习俗,一般是妻子早年去世,再续房,也就是再娶一妻。


  要举行隆重的仪式,到结婚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为合法夫妻。填房者一般是年龄比较大或者多年丧偶的寡妇。不过现在观念逐渐改变,出现了很多年龄不相称的再婚。当然流传下来最普遍的一种填房方式是:如果女婿和家里相处很好,岳父岳母不愿失去他,他也愿意继续留在这个家里,一般会让他妻子的亲女未女未也就是岳父母的次女嫁给原来的女婿“填房”。当然是在双方都是自愿的前提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