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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须知

 竺言小聚 2013-08-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须知  

2011-03-24 16:36:09|  分类: 学习笔记 |  标签:合作社  社员  农民  章程  专业  |字号 订阅

 一、组建的条件

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因此,在组建之前要对诸多影响因素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综合分析。

(一)外部条件

1、要有资源优势。因地制宜选项目,这是农业种养业项目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各地的自然环境条件,每个人的技术能力及市场条件大相径庭,同样一个项目,在这个地方发展比较好,在另一个地方就不一定适宜发展。

2、要有产业优势。一般来讲,一个区域经济由于其独特的自然资源及政府的扶持引导,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创建的专业合作社才具有生命力。

3、要有市场需求。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项目选取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种植效益的高低。市场似一只无形的手无时不在制约着农产品的价格。因此,创建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先了解、熟悉、分析市场行情,把握、预测市场,选择市场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效益。

4、要有农民的合作自愿基础。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愿。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愿望,坚持入社自愿的原则,不能搞强迫命令或变相强迫农民入社,要多做宣传解释说明工作。具体说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基本步骤:一是把农民召集起来,向农民讲清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可行性、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存在的风险等,让农民真正了解到专业合作社能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二是抓示范。农民很讲实惠,有效益他就会跟着干,没有实惠他就会站在一边看,怕担风险。因此,要发挥专业大户的带动作用,让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用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事例引导他们。

(二)内部条件

不同地区的合作社成立的具体条件有所差异,但基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社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从事捕捞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3)承认并遵守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

中国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但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指涉农领域的农业三站及部分被授权行使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城市居民可以成为社员,但不超过总数的20%。公务员不能成为社员。

2、有基本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决定专业合作社有关事宜的重要原则和规定,也是规范社员行为的准则,章程可以规定社员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金额。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设组织机构为理事长、社员大会。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监事、监事会等,可根据合作社的规模、发展需要等确定是否设立,由合作社自行确定。

(1)社员(代表)大会的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本组织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超过150人以上的,可以设置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按照15-20%的比例选举产生,其职权由章程规定。

(2)理事会的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一般为3人以上奇数,由社员大会在本合作社社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成员中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社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立理事会,只设理事长一名,在社员中直接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章程规定。

(3)监事会的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一般为3人以上奇数,由社员大会在本合作社社员中选举产生,在监事会成员中由社员直接选举监事长一名。社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执行监事一名,在社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4)经理、财务会计的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长)可以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一般为县名+村名(地名)+生产经营项目名称+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合作社的办公地点,刚发起、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选择在合作社发起人、生产经营大户的家里,可以与龙头企业、村“两委”的办公室一起办公,有一定条件的合作社应修建自己的经营用房和办公室。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全体社员需要认缴出资(股金)。是否实行成员出资制度、出资人的数量(全部或部分)、金额(最高或最低)、形式(实物或现金,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时间和方式可以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6、有特定的经营服务项目。

二、组建的步骤和程序

(一)选择发起人

在专业合作社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由发起人来做。因此创办专业合作社的第一步就是选择发起人,发起人负责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策划、组织、协调、宣传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对专业合作社能否成功创建至关重要。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一般为1-3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起人中大多数是农村的产销大户、能人、村“两委”干部、政府经济技术等涉农部门、公司或企业等。

(二)宣传发动

社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要建立合作社,首先是要宣传发动个人或团体自愿申请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由于人们对合作社的认识程度不同,往往要召开一次或几次动员大会,结合参观,发宣传材料等其他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三)起草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的制定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章程的起草由发起人负责,可参照各类示范章程,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本合作社的经营类型制定。发起人可以将章程初稿提前交给部分社员了解,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再在成立大会上讨论通过。章程应载明的内容见《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

(四)制定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章程的约束规范基础上,还需要制定具体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会议制度、工作规则、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其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会计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则和办法由发起人制定,并在第一次社员大会上交社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吸收社员入社

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凡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认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都可以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的社员。

(六)召开成立大会

社员人数和出资额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完备了组建的各项条件后,由发起人主持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社员大会,它的成功与否十分重要,在召开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次成功。成立大会的准备事项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表决程序,会议的有关资料,出席和列席人员,候选人情况介绍等。

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以下几项:

1、听取发起人报告本组织筹备工作情况;

2、选举社员代表;

3、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

4、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的章程;

5、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的内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6、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有关事项。

(七)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法律依法进行登记,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社员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项目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时,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组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必须坚持“五条原则”

1、自愿。即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民主。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平等。不论社员入股多少,应实行1人1票制,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平等。也可以与按股计票相结合,但要对其投票权进行限制,以保护一般社员的权利。

4、互利。专业合作社对社员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社员提供服务,应与社员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对外以赢利为目的,为社员创造更多的价值。

5、开放。专业合作社要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按优势产业和经济流向建社,打破成员单位的性质,吸收多种经济成份入社。

(二)必须做到“五个好”

1、有一个好理事长;

2、有一个好思路;

3、有一个好章程;

4、有一个好项目;

5、有一个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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