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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溪姗文化社 2013-08-16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民发〔2013〕5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完善分类救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救助的原则

  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二、分类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一)下列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时,将抵扣项目扣除后的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

  2.对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心梗塞(支架、搭桥手术后)、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I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脑梗死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4.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

  5.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退休金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6.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二)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

  1.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核发。

  2.对城乡分散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核发。

  3.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增发。

  4.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三、申请审批程序

  凡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并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调整其救助标准。

  下列人员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时,除按相关救助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患病人员,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二)残疾人员,提供残联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城市无子女“双老”人员,提供退休金(养老金)证明。

  (四)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四、工作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分类救助工作,确保分类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及新申请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分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分类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城乡分类救助政策增加的资金支出,由市和区县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比例分担。

  (五)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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