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提交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通常重点关注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和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
1、关联交易
(1)区分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
企业要将交易划分为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总局设计了一个表格,要求企业将有关的数据仔细划分,包括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关联交易是多少、非关联交易是多少。对于一些没有办法划分的,比如一些间接成本特别是一些管理费用,按什么标准划分,这个标准要确定,如果这个标准很难确定,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选择一个相对来说最合理的标准。
(2)内关联交易关注税赋差
税务总局的转让定价调查既关注外关联交易同时也关注内关联交易。对于内关联,总局曾经发过一个文件确定了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如果被调查的企业和关联方如果有税赋差的话税务机关会调查。第二个原则是如果境内被调查的企业和境内的关联方之间有税赋差,税务机关要求按照税赋差来补税,境内关联方是不退税的。如果对于企业内关联做转让定价调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有所减少,只是增值税增加,增加的税款还没有减少的税款多,原则上也是不做调整的。
2、功能风险分析
(1)承担的功能风险和实际利润要匹配
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双方各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是什么,这个总局在做转让定价调查的时候也有一个表格要企业填的,如企业的研发功能是在子公司承担还是母公司承担,销售功能在哪里承担,生产功能在哪里承担。总局会根据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和实际利润情况做一个评估,看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的问题。
(2)利润率没有标准,选可比企业是重点
税务机关进行功能风险分析和实际利润情况评估时,坚持的原则还是功能风险和所取得的利润相匹配,但没有具体的安全港标准。并不是来料加工企业就一定要达到20%、30%、40%这么高的利润率。根据税务总局的做法,现在坚持选可比企业是重点,因为选择可比企业的“率”都是完全成本加成率,就是为了和可比企业更具有可比性。讲到“率”的话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看这个企业承担了哪些功能和风险,设定一些指标来选可比企业合适的率。
(3)单一功能的企业要求更为严格
只要单一功能的企业发生亏损,就应该准备同期资料。国税函[2009]363号文中规定,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且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单一功能企业也不应该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这样的企业即使是在金融危机期间也是不应该出现亏损的。金融危机期间,如果是由于总部的决策或者是研发的失误所造成的亏损,自然不应该由这个承担单一功能的企业来负担。
对于以上方面,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的实践中极为关注。因为这两点内容清楚的反映了企业是否有转让定价的可能。但是税务机关不会对这两方面有硬性的标准,只是对形式上作出了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按要求要区分,内容要清楚真实,对于功能风险分析,重要的是选择可比企业。只要满足这些要求,那么被调整的风险就可以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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