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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认定无效

 赵各庄子 2013-08-21

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认定无效

继承人依据遗赠协议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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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因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幸好另订有遗赠协议,重庆一女子顺利取得了父亲的遗产。

    王大爷本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避免子女在其故后,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但没想到三个子女最终还是为了遗产对簿公堂。

    2008222,王大爷立下一份遗嘱,表示由其二女儿王芬在其去世后继承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套房屋以及21000元的农转非安置费,遗嘱系王大爷找人用电脑打印的。王大爷看了这份打印的遗嘱后,就在上面签了字。

    200912月,王大爷去世。20104月份,王芬就到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了王大爷的死亡待遇补偿10400元。

    “我父亲当时已经七十多岁了,根本不会使用电脑,该遗嘱是我父亲找人帮忙用电脑打印的,因此属于代书遗嘱,但这份代书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法庭上,王大爷的另外两个子女——王坤、王珍要求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还要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而王大爷立的这份代书遗嘱只有遗嘱人的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求,应当认定无效。

    眼看着父亲立的遗嘱被认定无效,王芬心里急了,立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和父亲于2008227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协议约定由王芬负责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并负担其生养死葬的费用,父亲故后则将渝北区的一套房屋及农转非安置费遗赠给王芬。

    由于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不得签订遗赠协议,重庆一中院终审判决该遗赠协议有效,王芬顺利取得了父亲的遗产。(谢威利) 

    ■法官提醒■

    订立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而引起的纠纷。但我国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保证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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