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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口诀法一例

 赵各庄子 2013-08-21

诉讼时效——口诀法一例

隋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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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24条》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我编写了一些口诀。口诀提供了观察、思考问题的新角度,也有助于记忆。口诀法是一种很有用的学习方法。

(一)诉讼时效三剑客:本息、债券与出资

《诉讼时效24条》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有三个剑客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但须注意的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二)皮筋加钢条

《诉讼时效24条》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像皮筋一样,可以中断、终止和延长。但不允许以改变诉讼时效的长度等方式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因此它又是钢条。

(三)除斥期间主动出击;诉讼时效消极认定

《诉讼时效24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除斥期间经过,权利本体消灭,法院失去审理的依据,因此对除斥期间是否经过,法院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而诉讼时效完成,只是被告提出抗辩的问题,只是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后,法院才能审查,否则等于替一方当事人打官司了。

(四)分期之债务,最后才起算

  《诉讼时效24条》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如,分期付款的买卖,要从最后一笔货款到期后才能起算诉讼时效。

 (五)不定期之债,宽限期满起

《诉讼时效24条》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不定期之债,在债权人未主张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不起算、不进行。在第一次主张时,在给予债务人的宽限届满后,才能起算(非中断),但债务人当即拒绝的,当天就起算。

(六)砍树及枝;砍枝及树

《诉讼时效24条》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是形容债权的主要部分;可以是次要部分或者利息之债等。砍和砍都可以引起全部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七)连带之债,择一中断

《诉讼时效24条》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择一中断;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择一中断。按份之债,不能择一中断。

 (八)一石两鸟

   《诉讼时效24条》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个起诉,引起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两个诉讼时效的中断。

(九)债的移转,通知中断

《诉讼时效24条》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1)债权让与通知的送达,使债务人成为债权受让人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同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2)债务转让(债务承担)且向债权人为意思表示的,在该意思表示到达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十)若不代位抗辩,丧失追偿权益

《诉讼时效24条》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本条在理解上应注意:须保证人知道主债权人的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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