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付范围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体检费、注射疫苗、大病起付线以下的大病门诊等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用药或持医保专用处方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2、结付标准
(1)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个人账户全额支付;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医疗个人账户使用完的,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门诊医疗费用,在职员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5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退休人员自负400元后,在40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70%的标准予以补助。适用对象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助标准相应提高20%。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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