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原则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五)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作了进一步解释。上述规定是工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调解原则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进行处理的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因此,工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结合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和商标注册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侵权人给付商标注册人经济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最大限度地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并使案件当事人从中汲取教训。 三、移交原则 工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定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切不可以罚代刑。因此,工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必须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依法行政。 四、适当原则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知识产权行为,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把握好两个问题:1.没收的侵权商品不一定必须销毁。工商标字(2002)254号规定,对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其商标和商品可以分离且商品有使用价值的,在除去侵权商标标识后,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处理方式。2.侵权商品不一定必须没收。对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不明显以及没有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以少量罚款或不予罚款。今年本市查处一起某公司销售假冒“厦工机械”注册商标装载机的案件,案值达25万元。该装载机还未销售就被工商部门依法查扣,此案当事人违法后果并不严重,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应没收装载机并处罚款,显然处罚过重。因此,工商部门经过慎重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既起到了教育和规范的作用,又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 卢占江 (中国工商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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