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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工作中的惩罚艺术

 安子广厦123 2013-08-26


 

 

    现实中,对于惩罚往往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极少惩罚、不敢惩罚,甚至谈“罚”色变;一种是惩罚过重、过滥,适得其反。极少惩罚或不敢使用惩罚的结果常常是:不能坚持原则,对犯错罪犯一味宽容,导致管教软弱无力;过重的惩罚则可能给罪犯带来伤害,产生不良后果。

罪犯有了错误,要不要惩罚?笔者的观点是:一定要罚!如何惩罚?这就要讲究点惩罚艺术了。

一、有错必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犯了错误的罪犯实施惩罚,有助于维护改造纪律和监规制度,有利于形成正确的集体舆论导向,有利于矫治恶习,培养罪犯良好的个性品质和守法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惩罚教育也是使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将来成功走向社会、走向正轨的必要手段之一。罪犯免不了犯错误,犯了错误,当然要设法帮其改正。如果有错不罚,势必会纵容罪犯继续犯错,犯大错。

二、依“法”施罚。罪犯犯了错误该怎么罚,其实都有“法”可依。什么错误可以罚扣分,什么错误罚写检查,什么错误罚关、镣、铐、严管整训等等,都有具体规定,甚至有的单位对犯什么错误罚做好事也有规定,只要是依“法”施罚才行。有时也可以让犯错的罪犯作自我惩罚。

三、及时施罚。力争“今日错今日罚”。拖延惩罚,容易引起罪犯的对立情绪,惩罚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当然,这里的“及时”并不是说不分场合,不分地点,不经批准,一点儿都不耽搁。施罚者必须灵活把握惩罚时机,让惩罚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四、适度惩罚。惩罚是一种教育方式,惩罚的目的是教育罪犯改正错误,而不是“整”罪犯,所以要适度。惩罚就像药剂,适量服用对病体有益,过量则有害。过重的惩罚,不仅会使罪犯身心受到伤害,还会引起罪犯的反改情绪,造成干警与罪犯的关系紧张,也有损于干警形象。

五、赏罚结合。罪犯有了错误,自然不指望得到干警的表扬,可在惩罚的同时不忘肯定或表扬罪犯,在指出他们错误的同时,指出与此相对应的某些长处,努力找到罪犯好的一面,并靠这部分好的思想去改变罪犯,做到“良药甜口利于病”。

六、寓教于罚。惩罚的出发点和终结点都是教育好罪犯,教育好是管教干警适当运用惩罚的最根本前提,干警施罚时要始终坚持说服教育。干警正是从关心罪犯的角度施罚,罚得罪犯心服口服。

七、因“材”施罚。犯错误罪犯在年龄、性别、心理、个性特点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干警应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在施罚的方式上、时机上、程度上做到因人而异,灵活施罚,不搞“清一色”、“一刀切”。

惩罚是一门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艺术,有不少行家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好的示范。惩罚不是体罚,惩罚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是积极的,惩罚的目的是让罪犯改正错误,受到教育;而体罚是一种伤害,是一种简单粗暴的纠错方式,是消极的,是应当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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