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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教师,必须强化职业属性

 无名小兵 2013-08-28

最近,接连参加了多个针对教师的培训。不少教师在讲座后与我交流,都提到对教师职业的困惑。他们说,教师是一个职业,这似乎已是当下社会的共识,可是,在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培养、使用、评价中,教师的职业属性,却一再被漠视,你说教师是职业,可职业的权利、待遇经常不兑现,而教师如果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还被认为不讲奉献、只图利益,这导致教师形象越来越模糊,今天当教师越来越难。

 

我很理解这些教师的困惑。从教师职业属性看,不论是学校建设教师队伍,还是教师自身实现职业发展,都必须明确职业责任、职业规范和职业权利,即教师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同时履行怎样的职业责任,并在履行职业过程中,应该有怎样的职业伦理。这些,从职业角度说,是必须的“要件”,可是,这些“要件”在当前的教师职业发展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甚至变异。

 

首先,教师的职业责任,本应是专业责任,可现在却成为行政责任。2005年,国家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对北京100所城乡中小学的2000多名教师进行调查显示,51.23%的中小学教师存在心理问题,其中32.18%属于“轻度心理障碍”,而2.49%的老师已经构成了“心理疾病”。2007年,重庆市教科院组织专家所做对全市500余名一线教师进行了详细调查,结果发现76.9%的教师感觉压力大,51%的教师落下“职业病”,37%的教师产生职业倦怠。值得注意的是,教师之所以压力大、心理问题严重,更多并非来自教学本身的压力,而是非教学事务繁重,除了要迎接来自上级的没完没了的检查、评审、评估之外,整个教育教学也服务于行政考核指标——升学率或者学生的统考分数,在重庆的调查中,就有38.5%的老师对学校的管理制度和领导风格不满意,但是出于对上级和领导的服从,为保全自己的饭碗,很多老师委曲求全,有好的建议也不敢提,有好的方法也不敢去试,独立的个性被磨蚀,并且过大的工作竞争压力对身心造成伤害。从中可见,“行政责任”对教师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针对教师队伍的问题,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实行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转变政府管理学校的方式,但是,对于教师的职业责任,仍旧没有从专业角度加以强化,而是进一步强调行政责任。比如,国家为提高教师的素质,推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这貌似可以通过定期注册来把不合格的教师淘汰出教师队伍,可问题是,谁来进行注册的认定?是教师同行委员会,实行专业评价,还是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行政评价?如果是前者,这或可以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而如果是后者,这很可能成为强化行政权威的新手段,会导致教师的行政压力更大。

 

其次,教师的职业规范,本应属于行业规范,可现在却是行政规范。2008年,教育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一规范,从性质上说,就是行政规范——并非由教师行业组织制订。而且,这一规范的条款,也十分抽象、概念化,甚至把法律问题和师德问题混为一谈。

 

比如,规范要求教师“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中,“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如果教师违反,就属于违法行为,这就不是师德问题了。再比如, 规范要求教师“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众所周知,由于中高考评价制度的问题,我国基础教育一直是应试教育,学校、老师都被束缚,要改变这种情况,唯有推进评价制度改革,不推进评价制度改革,却要求教师实施“素质教育”,能要求出来吗?

 

而对比美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难发现,其不但操作性强,而且完全出于教师职业伦理,比如记住学生姓名;注意参考以往学校对学生的评语,但不持有偏见,并且与辅导员联系;对学生真诚相待、富于幽默感,力争公道;要言而有信,步调一致,不能对同一错误行为采取今天从严、明天从宽的态度;等等,这远比关爱学生、教师育人这样的口号更贴近教师职业实际。

 

再次,教师的职业权利,本属于教师的正当权利,却被虚无的道德概念绑架和行政力量干扰。在我国,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阳光下最神圣的职业”,与之对应,从教育主管部门到社会舆论,都强调教师要讲奉献、讲牺牲,要燃烧自己、照亮别人,而结果是,我国早在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可这一法律规定在时隔19年后的今天,仍旧没有落实。教师的基本待遇都不保障,教师职业的尊严何在?所有的职业,只要合法,都是平等的,不必赋予教师职业“最神圣”的意义,要让教师有起码的职业荣誉感,请保障教师的待遇。

 

另外,教师是有权进行自主教育的,可有多少教师拥有教育自主权?《教师法》也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可我国中小学有多少实行民主管理?以至于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提到中小学民主管理问题,将其作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我国教育的发展,说到底,取决于教师队伍的素质,而要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必须回到教师职业本位上来,强调教师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这需要推进教育去行政化、功利化,依法保障、落实教师的权利,发展教师的同行评价、专业评价,提升教师的教育责任意识。只有学校回归为教育教学机构,教师的职业属性才能得以真正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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