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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公然强奸!

 shengj的图书馆 2013-09-02
劳务派遣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公然强奸!撤销“劳务派遣”法律规定及用工方式,势在必行!

文 燕山之石


白马非马?难道这就是“中国特色”?必须撤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因为劳务派遣早已成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掠夺性用工”的保护伞!因为用工制度的法律准绳,竟然被“劳务派遣”割裂成了仍由用人单位强势取舍的弹性玩意!所以只有撤销《劳动合同法》第二节(从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七条共十一条)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才能免使劳动者被“合法” “掠夺性用工”!


中国法律不应有劳务派遣工的规定。本来依据《劳动法》之规定,企业直接招工,劳动部门依法管理,顺理成章。劳动报酬依据《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管,相安无事。不知为什么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却偏偏要设置“劳务派遣”这样一各用工方式?这无异于为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实施“掠夺性用工”制造了一个“合法”的借口!


由于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滥用,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极大的冲击,致使劳资纠纷日趋严重。


由于劳务派遣已经被企事业用工单位事实上严重异化成了“受法律保护”的“掠夺性用工”方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大的冲击了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激化了社会矛盾,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代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案规定: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准入门槛;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9月1日《京华时报》消息(记者赵鹏):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曾希望这一同工同酬权利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但因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强烈反对,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有一家央企反对的理由,是其当年全行业300多亿元的利润,如果对劳务派遣工全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原来央企不仅获取了垄断利润,而且还通过“掠夺性用工”榨取劳务派遣工的血汗来扩大利润!这充分反映“掠夺性用工”的厉害,更凸现了假“劳务派遣”用工实施“掠夺性用工”的央企蔑视公平的霸道!


然而更发人深省的是,这样的理由,竟也会在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法律修正案出台后的利益博弈中完胜!中国社会的公平、公正究竟在哪里?!


出路仍然在于改革。然而能带来出路的改革,一定是真改革:那就是彻底撤销《劳动合同法》第二节(从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七条共十一条)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撤销了有关“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看企事业用工单位还怎么钻空子!


两千多年前的秦始皇,一招“车同轨、书同文”的制度,一举为其后近2000年的统一帝国奠定了坚如磐石的基础。而今撤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实现用工制度大整合,使劳动合同用工真正成为我国企事业单的基本用工形式,无疑将成为我国迈向经济强国的又一次“车同轨,书同文”。


劳务派遣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公然强奸!撤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的相关法律条文,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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