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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 2013 虚假诉讼

 榆木聪 2013-09-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意见》

2013) 

    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日前,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意见》,该意见元旦后在全省法院全面执行。 

  2011年以来,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着手组织全省法院审判工作中虚假诉讼案件专项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当前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虚假诉讼已不仅仅是个别现象,这种恶意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诉讼相对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同时调研工作中逐渐厘定: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系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以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逃避法律义务、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综合多发易发虚假诉讼在不同类别案件中的具体表征,《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审判工作中做到“十类重点审查”: 

一、对民间借贷案件,着重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二、对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者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着重审查或者调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诉讼标的是否存在共有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存在通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或增加夫妻一方义务的情形。

三、对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等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着重审查房地产是否具备合法、完备的权属证书,房地产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当事人规避法律以房地产抵债的情形。

四、对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着重审查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对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着重审查是否存在虚构法律关系侵吞国家、集体资产的情形。

六、对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赠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着重审查分家析产是否具有确凿理由与证据、分割房屋的方式是否符合共有财产分割原则,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以假离婚、分家析产、转让房屋等形式获取非法拆迁利益的情形。七、对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着重审查是否存在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通过虚假处置公司财产等形式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权益的情形。

八、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着重审查侵权的真实性以及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诉争商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被告的经营状况、原告的举证情况以及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是否进行实质性抗辩。

九、对督促程序案件,着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真实。

十、对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着重审查公示催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以公示催告程序为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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