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 五、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 1.谁当诉讼代表人 (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后果 (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A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B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 不论原因,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二)遗漏单位当事人的处理 1.单位犯罪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2.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三)单位财产的处理 1.违法的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2.合法的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四)被告单位注销、变更的处理 1.单位没了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2.单位变了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六、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决定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院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考点提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都不计入审理期限。 3.裁定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15条2-6项。 七、法庭秩序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如何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警告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救济:该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或传播庭审情况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