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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长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3-09-09

 张志明在任江城县林业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审批木材采伐许可证中不认真组织安排伐区调查和检查,致使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千果榄仁被非法采伐426.031立方米;全县超限额采伐面积9734立方米;在木材采伐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对辖区内的木材生产审批把关不严,长期认可伐区违规作业,并违反票证管理规定,放任无证运输;对辖区内无证非法经营的多个木材经营加工厂,不按规定进行管理和取缔,放任其非法生产和经营,造成木材生产领域严重混乱,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进展】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3月20日,江城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志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9月11日上午9时,木材老板邱兵诉普洱市江城县林业局杉木林场人工林买卖及更新改造合同案(简称邱兵合同案)二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该案涉及到水源林更新改造而备受关注。

江城县是普洱重点木材生产县之一,林木采伐一直是该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江城县林业局来说,近几年为“多事之秋”,就在“邱兵合同案”之前的2006年7月,江城县林业局原局长张志明受贿、玩忽职守获刑一案,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在2007年6月,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10起重大案件中,江城县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5572.84立方米而位列首位。

林木采伐中途夭折

“邱兵合同案”缘起于2006年11月24日,当时江城县林业局发布了《江城县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关于杉木林场人工林拍卖及更新改造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称,江城县杉木林场筹建于1988年,经过1989、1990两年的建设,实际造林7520亩。1998年,江城县水利局在林场范围内修建了一座库容为170万立方米的水库,1999年3月31日,江城县政府把杉木林场的大部分人工造林有效保存面积划为封山育林区(4500亩),封育类型为永久性,占整个林场有效保存面积的60%,造成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矛盾。目前,林场共负债250万元。

由于杉木林场建设初期是以建设用材林基地、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所以选择了速生丰产的杉木、巨桉为主要造林树种,营造的是纯林,巨桉和杉木都不宜作为水源涵养林。为切实解决杉木林场的债务和苘麻河水库存在的生态隐患问题,江城县林业局做出了处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杉木林场人工林进行了公开拍卖。

公告显示,公开拍卖杉木林场所有人工种植的杉木和巨桉,竞标底价为250万元,分3年采伐,配套15000立方米木材指标。采伐后选择水冬瓜、木荷、西南桦等树种为主要的造林树种进行更新改造,并由县人民政府安排造林资金,每亩配套300元,采伐多少面积更新多少面积。随之,在当年12月8日的拍卖会上,普洱市木材老板邱兵520万元中标,双方签订了《中标确认书》,并进行了公证。

此后,邱兵购买了采伐设备,组织工人修路上山伐木,江城县林业局也交付了相关的《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和《林业采伐许可证》。然而,伐木进程不断遭到当地村民和有关部门的阻挠。在2007年11月29日,江城县苘麻河水库管理所称“伐木工人生活垃圾污染水库”,下达了停工搬迁通知。接着,江城县林业局也通知停止作业。至此,采伐工作全面停止。

一审林业局被判赔360余万元

2008年初,江城县林业局重新进行了调查,于2月22日形成了《关于杉木林场林木采伐及更新造林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江林发【2008】33号文件(以下称33号文)上报县政府。其中第5项调查情况显示:目前杉木林场总剩余可采伐面积为1970亩(汇水区面积100亩),加上原已采伐面积2289.5亩,杉木林场实际可采伐面积为4259.5亩(次生杂木林面积约占30%),与公告实际造林面积7520亩相差3260.5亩;拍卖公告承诺配套15000立方米采伐指标,现已安排12000立方米,实际生产商品材4029.5立方米、薪材3002.16立方米,未完成采伐指标7968.34立方米;目前完成更新造林1121亩,按可采伐面积4259.5亩计算,尚不足3138.5亩;根据2006年、2007年两年采伐出材量估算,林场可采伐量约2500立方米(原木500立方米、薪材2000立方米)。

邱兵据此认为,他花了520万元资金购买的7520亩人工林,缩水了43.3%,如果再考虑其中占30%的次生杂木林面积,缩水还远不止于此,公告承诺配套150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实际只可采出6529.5立方米木材,缩水56.5%。而按照公告7250亩的采伐面积计算,他可得到造林资金225.6万元,现在由于林地面积的严重缩水,他实际只能得到约50%的造林资金。

邱兵说,这项耗时3年的采伐计划,他投入了约800万元(520万元竞买款,约300万元的生产性投资)资金进行林木采伐和林地更新工程,预计可以获利150万元左右,现在由于县林业局存在根本性违约,致使希望落空。

在停工后,双方经过多次协调未果,2008年8月4日,邱兵一纸诉状把江城县林业局诉到了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赔款合计688.33万元。

2008年12月9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邱兵停工后,至今未再复工,由此证明双方当事人解除了合同,法院对于解除合同的主张给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是,邱兵放运杉木林场的木材数额为4743.234立方米,在整个15000立方米的配套指标中,占31.62%,属于合同已经履行部分,未履行的合同价款为355.58万元,法院对此价款以及邱兵报名时所缴纳的10万元保证金给予支持;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的赔款项目,法院没有支持。

普洱市中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解除合同,江城县林业局返还邱兵未履行合同价款及保证金共计365.58万元。

双方均上诉

一审宣判后,邱兵不服,2009年7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江城县林业局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9月11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邱兵一方认为,除了支持一审法院关于解除合同,返还未履行合同价款外,其他的直接损失费包括:伐区道路修筑费、租用场地费、机械设备、变压器等变卖损失费以及可得利润收益等都应得到支持,共计688.02万元。

林业局一方认为,按照拍卖公告,县林业局拍卖的7250造林面积与当年的造林工作总结是吻合的,不存在面积缩水的问题,拍卖的配套木材指标15000立方米人工林巨桉和杉木,并不是保证一定要采足15000立方米,况且县林业局已经按照要求把2006年度、2007年度和2008年度交付了的采伐指标和作业设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而采伐工作的停止,是由于县林业局水库管理所通知后得知,邱兵在县林业局未作出作业设计,未经批准超设计采伐了库区附近884.4亩,滥伐拍卖标的巨桉、杉木以外的其它林木,已经触犯了法律,县林业局才要求邱兵停业整顿,责任不在林业局。至于其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润收益更没有合法依据。据此,请求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的所有上诉请求。

为了支持己方的诉讼意愿,县林业局一方提供了两份调查笔录和当时县林业局在要求停工时的调查情况及一份政府《会议纪要》,证明邱兵依据采伐面积缩水及采伐指标不足的33号文,是林业局的一位姓左的工作人员私自所为,而此人并没有相关的作业设计调查资质,目前还因接受邱兵贿赂正被当地检察机关调查。

邱兵一方认为,33号文不管是谁作出都是县林业局的正式文本。至于违法作业不存在,采伐范围都在作业设计范围内,并没有超树种采伐。

庭审当中,双方各执一词,寸土不让。

法院审理后宣布择日宣判。

规划作业设计之谜

今年3月,记者曾就该案到江城县采访。

按照我国的《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水源林一般应进行弱度择伐,重要水源区要禁止任何方式的采伐。

而在该县林业局关于杉木林场2006年度及2007年度的《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及所有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显示,伐木树种为桉树、杉木或两者间的杂木林,其采伐类型都为主伐,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强度为100%。

邱兵说,所谓皆伐,就是剃光头式的采伐,把伐区内的林木全部砍光。

省林业厅及昆明市林业局多名专家证实,皆伐就是把采伐范围内的林木砍光,强度为100%。在采访中,邱兵告诉记者,江城县林业局另一个违规的事实是,没有资质还私自进行作业设计。

近年来,国家对森林采伐限额及作业设计进行了明确规定。云南省在2004年5月28日实施了《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其中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结果,林业部门不予承认。随后的2005年12月1日,国家也发布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LY/T1646—2005)进行规定。

在邱兵开始对江城县杉木林场实施的采伐中,依据的是江城县林业局作出的《采伐设计说明书》。也就是说,按照规定,江城县林业局须有相应的资质才能进行林业调查设计。然而,在2008年江城县林业局上报的33号文中,其第6条处理意见这样表述:请有资质部门(单位)重新对剩余采伐面积作采伐、更新设计。在二审的庭审中,江城县林业局代理人也再次陈述,当时上报33号文的左澎川调查人员没有资质。

邱兵说,左澎川以前是江城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科的办事员,在2008年初升任为该科科长。另一个佐证是,就在2007年7月6日,普洱市下发了《普洱市商品材采伐管理和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办法》(试行)后,进一步对林业调查规划作业作了细化。此后,在2008年度的江城县林业设计规划中,江城县林业局专门委托了普洱市卫国林业局调查人员到江城县作调查设计。

那么,江城县林业局在2006年度、2007度的作业设计与2008年度的又有什么不同之处呢?记者看到,卫国林业局的《作业设计说明书》中附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复印件,资质等级为丁级。而江城县林业局的并没有附上证书复印件,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号一栏也空白未填。

云南省林业厅林政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在正规的《林业作业设计说明书》上,必须附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邱兵说,在他从事多年的林木采伐中,也请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过林业作业设计,设计费为每立方米5-8元,而江城县林业局的做法是为了省下一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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