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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专利药品的伦理困境

 啸海楼 2013-09-12

高价专利药品的伦理困境

刘远举 6分钟前

深圳一对夫妻,妻子长期派驻印度,他们发现印度仿制的抗癌药格列卫、易瑞沙等比国内便宜很多后,就利用往返印度之便,从印度购入,然后交由丈夫在国内,通过淘宝销售。近日,这对夫妻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刑拘。

理论上,在国内没有批文,不具备合法渠道,就会被药监部门定性为假药,而且,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也是不能在网上售药的,理论上而言,相关部门的行动并无问题。

不过,生活总是复杂的,现象背后总有更深刻的事实。

格列卫是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一种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的抗癌药,效果非常好,目前已经替代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成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首选治疗方案。一个月一盒格列卫(120粒),终生不断药,对于幸运的病人而言,白血病就成为了一种慢性病,可以长期存活。

但是,格列卫也非常非常的昂贵。在美国,格列卫的年治疗费用为7万美元。在中国,每盒售价为2.5万元左右。在很多省份这一药物并未列入医保,无法报销,如果没有任何药厂的慈善减免的话,一年就需要30万。

诺华公司也展开了一系列的优惠、慈善计划,贫穷国家的患者可以以大幅度打折的价格获取该药,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免费使用。在中国,就有买3赠9的计划,一年费用降到7万元。不过,考虑到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仅2万多元,对大多数家庭来说,长期的每年支出7万元,仍然是不可承担之重,这个价格就意味着看到生的希望却够不着。

这个时候,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就成了宝贵的救命稻草。印度格列卫是印度NATC0制药公司生产的仿制药,每盒的价格约为1300元人民币,折算下来,年治疗费用约为15000元——这个价格,大多数中国家庭都能勉力承担了。

不过,目前格列卫只能在印度合法仿制,在中国有专利保护,不得仿制,不能销售。所以,这个药走海关通道是进不来的,要么偷偷的夹带在其他货物中,要么托朋友带一点。有生的需求,就有铤而走险,有些人就在印度购买药物,拿到中国出售,每盒赚3、4百元。

有人描绘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情景:医生出于责任考虑,不让患者吃印度的仿制药,家属揪着科室主任吼到:谁不想吃正版药?普通百姓吃得起吗?如果是你爸,难道你让他去死?你如果赶我们出院,我就把你扔下去,一命抵一命。这个场景让人心酸不已。可以说,代购者对患者而言,就是生的希望。

对于这个现象,诺华表示:在中国非法销售“印度格列卫”,严重侵犯诺华的知识产权,且药效差,可能诱发第二肿瘤,有些就是假药,不含任何有效成分。虽然的确有假药存在,但是,诺华的这个声明虚张声势的成分很大。印度不是野蛮国家,实际上,印度通过美国FDA认证的企业有近百家,美国人不但喜欢买印度的仿制药,甚至印度也成为了不少美国人医疗旅行目的地。

那么,为什么印度可以仿制,而中国不能仿制呢?

在2005年之前,印度政府允许仿制专利药品。2005年,印度加入WTO,作为WTO协议的一部分,印度恢复了药品专利。不过,2005年1月生效的印度专利法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而不支持原有药物混合或者衍生药物专利。简单的说,这个法规是防止厂家,稍微修改一下分子式,就获取新专利,也即所谓“常青保护”。由于印度专利法的这个特点,除了诺华外,许多艾滋病药物在印度也被拒绝授予专利保护,比如吉利德科学公司的Viread(富马酸替诺福韦双索酯),罗氏的抗癌药Tarceva(厄洛替尼)等。

对于这个局面,资本当然也会想办法保卫自己的利益。就在去年,诺华在印度也开展了一系列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行动,要求印度政府承认格列卫的专利权。此外,印度政府也面临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的压力。奥巴马政府及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PhRMA)希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有关国家,给予格列卫专利保护。

研发新药物,成本是天文数字,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仿制药就会扼杀了大药厂的创新动机,不利于新药的研发,最终结果是大家都没有新药可用。

所以,药厂的要求,理论创新及专利理论上看,无可厚非。然而,在保护创新与贫穷者的生存之间的矛盾背后,是巨大的伦理困境。

目前,印度是全球第三大的药品生产国。在这宽松的专利条款的庇护下,其中仿制药年出口额约为100亿美元,为世界第一。这些药品主要销往发展中国家,而与此同时,这些国家也是大药厂的新兴市场。

据“无国界医生组织”统计,非洲地区约17万名患者在使用抗艾仿制药,其中80%在印度生产。该组织发言人表示,如果印度的宽松的专利制度结束了,“就没有任何东西留给患者。” 全球用于治疗艾滋病、癌症等廉价药物的供应将会枯竭,大量穷人得不到治疗,将悲惨的死去。

这些伦理困境本质上是社会利益与发明者利益之间的尖锐冲突。美国国家专利局大门上就写着这样一句话:专利就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但是,即使专利制度初创之时,也从平衡发明人与全社会利益的角度,设置了专利保护期限。

在今天,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方式、范围、体量、研发升级的速度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过去专利制度的保护期限、制度就有可能侵害了社会利益。而且,和通常的观念不同,专利制度甚至在某些方面制约了创新,引起了经济学家的讨论。

这一点,从苹果、微软、google、三星、intel这些创新型企业所陷入的繁琐的、无止境的专利诉讼就可见一斑。

格列卫的关键发明人,泰斗级人物,美国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癌症研究所教授布赖恩?德鲁克(Brian Druker)去年8月在华尔街日报下属的livemint网站写了一篇名为:Don’t abuse patents(不要滥用专利权)的文章,批评了诺华滥用专利的行为,其中一个很值得重视的角度就是,药品研究所依赖的基础研究中的公共资金投入。

文章指出,涉及到格列卫的基础研究,最早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宾夕法尼亚大学对费城染色体的研究。在整个药物研发的过程中,公共部门的资金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虽然,布莱恩的这番话,不排除与诺华公司共同开发药物,巨额收益却尽归诺华,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的懊恼。但是,有关滥用专利违背初衷,以及药物研发中公共资金的作用的论述,都是值得严肃思考的。

(责任编辑: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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