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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yu_xiaoliang 2013-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法人所得税制,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更为合理。但是,这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营业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地区转移。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总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问题予以明确和补充。为了解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云浮市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一、存在问题

      (一)规定太过繁琐,不易操作。一家跨地区经营企业,需要数个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主要是核实分支机构是否按照总机构提供的分配比例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跨省市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工作难度非常大,成本也相对较高。而且税务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方式不便,也没有硬性规定未按照规定相互配合所应负的责任,实际操作中显得非常不方便,有违“简税制”原则制定的初衷。

      (二)不能彻底解决跨地区经营税款分配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仅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当地可以分得企业所得税款,对于大量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则无法分得税款,影响当地的财政利益,造成部分地方政府人为干预企业经营模式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三)分支机构的具体划分标准不够明确,税务机关难以判断。部分税务机关迫于税收任务的压力将所辖分支机构全部视同二级进行管理,致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四)配套软件尚不完善,不利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目前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仅仅针对跨省的总分机构企业提供部分纳税信息,对于同省跨市或同市跨县(区)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状态无法提供相关信息,不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

      (五)对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尚属空白。由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预缴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对之监管则无明文规定,实际情况是大都不予视同普通企业加以管理,听之任之,存在税款流失的隐患。

      (六)以挂靠、加盟形式存在的分支机构,用此办法进行预缴税款实际操作难度比较大。作为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以“挂靠、加盟”形式的分支机构,以前都是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的品牌或利用总机构的资质条件,仅交纳管理费,实际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总公司经营无关。实行新的总分机构预缴政策后,总机构需要汇总核算,但对其“挂靠、加盟”形式分支机构没有财务上的管理权,不能统一负责核算分支机构的税款,分支机构也不愿意总机构统一核算税款。对于此类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政策尚属空白地带,很容易因管理缺位而造成税款流失。

      (七)对于各种类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难以完全统一按办法执行。部分税务机关由于种种因素,抛开《办法》规定的税款分配及预缴方法,规定某些特殊企业单独一套的税款预缴申报方法,不利于统一的税务管理,加大了管理的难度。以云浮市为例,该市内跨县(市、区)总分机构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征管,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有规定外,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云浮市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另外出台《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云地税函[2008]111号),规定广东省烟XX云浮市有限责任公司由总机构占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的25%、分支机构占75%的比例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广东省云浮市汽XX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支机构100%就地分期预缴税款等。

       (八)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总分支机构管理难度较大,不易操作。对于总机构是小型微利企业,则分支机构不需要预缴税款。由于总机构是否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不是固定的,可能今年是,明年又不是,以后年度可能又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其分支机构是否预缴税款存在变数,人为的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

      (九)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写和管理存在问题。首先,在计算或复核分摊比例时,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是以月平均数、各月总和、还是以期初期末平均数计算,经营收入是否包括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都有待明确。其次,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的具体要求不明确。第三,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财产损失证明以及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3项指标有问题的情况通报,也应进一步明确出具的时间、内容、格式、程序等。第四,分配表中所含信息不全面,格式存在不合理,不便于填写和审核。

      二、对策与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各分支机构级别区分的判断标准,最好由企业自主申报分支机构的级别及经营模式,主管税务机关据此作为是否预缴税款的根据。对于“挂靠、加盟”形式的分支机构,应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视同一个独立法人,由该分支机构自行申报纳税,负完全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进一步明确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问题,弥补这一空白,防止出现税务监管漏洞,造成税款流失。同时,尽快完善相应的管理软件,使总分机构的税务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二)对账册不健全的总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允许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征收,其分支机构也应遵照《办法》规定执行。对总机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也应一视同仁,遵循相应的总分支机构预缴规定,保持相对稳定性。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简化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便于加强征管,防止出现新的税收漏洞。

      (三)预缴的方式及规定,应明确规定不得另设模式,统一按《办法》的模式执行。对于总、分支机构均在同一县(市、区)的,最好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税款,各分支机构不再预缴税款,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各市或县级不同主管部门的相互推诿、扯皮。同时,也避免了各地执行不一的情况出现。由此产生的税款在各县区转移问题,可以由财政部门来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工作。对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增加相应标识,以便及时提醒税务机关组织企业申报入库。对不需要预缴的分支机构,一方面,要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另一方面,要及时删除相关税种登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未申报记录。对需预缴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建议在预缴申报时不再报送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增报统一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在实现减负的同时规范管理。建议取消分支机构的预缴期限由总机构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分支机构统一按季预缴,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和信息传递次数。

      (五)正确解决非正常户问题。在实际中,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都存在大量非正常户。这些非正常户影响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跨省、市的总分机构,在管理上难度更大。笔者建议在建立全国总分机构信息平台的同时,同步建立省、市及县级的信息平台,以便于各级税务机关查找、沟通信息,加强对总分机构的管理。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要在深刻领会新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工作。一是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好,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二是做好税种登记工作,根据采集到的信息,抓紧做好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税种核定登记工作,尽快纳入管理范围;三是做好分支机构所得税就地预缴工作,要合理核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明确入库期限,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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