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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政府是重要投资主体

 一杯红酒 2013-09-13

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政府是重要投资主体

从产业政策的角度,本文对“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内涵按照产业发展客观需要做具体的界定,指为农产品流通主体提供生产性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和技术,是农产品流通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般物质和技术条件。不仅包括生产性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道路和运输设施、仓储设备、邮电通讯设施、交易设施、信息设施等;还包括社会性基础设施,如商务服务设施、金融保险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设施等;更包括制度性基础设施,如行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规划与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财政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

1.发达国家投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

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大部分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性,这类设施不是用来自我服务,而是为一定范围内的企业提供生产性服务,并具有经济学意上正的外部效应,或者说具有公益性。在国外,有专家将农产品流通业称之为民生服务业,虽然未被广泛接受,但反映了农产品流通不同于工业品流通,具有重要的公益性。因此国际上,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大多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投资领域,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生产性基础设施方面

法国政府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进行补贴。政府每年用财政拨款对改善农产品运输、储备、加工及销售的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贴,包括修建道路、码头、仓库(含冷库)和市场等基础设施,此项补贴占农业补贴的25%,设施较差地区可以达到30%-50%。同时法国政府还积极扶持农产品零售的小店铺和中介企业发展。政府对没有雇员的特小农产品零售店提供营业补贴,或者由政府出面购买一部分零售服务网点,无偿提供给有一定商业经验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去经营,为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提供经费来源,通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对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教育培训、资金补助等特殊的扶持政策。

韩国政府大力支持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1992——1997年间,实施了《改善农林渔业政策》,以政府无偿援助为主,投融资达417亿美元(相当于当时的4000亿人民币),其中用于兴建农产品流通和加工设施的资金占到13.2%,新建了32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6个以零售功能为主的直销市场。1999——2002年政府又启动了《农林渔业发展计划》,该计划扩大了政府有偿支持的比重,投融资规模达377亿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等流通设施的建设。此外,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政府倡导建立直接面向消费者和超市采购商的“直销市场”,建设资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给予补贴(占投资总额近一半左右)、政府提供低息贷款和企业自筹的途径共同解决。

欧洲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数都坚持公益原则,许多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如德国、荷兰、意大利尽管市场形式和交易方式各有特点,在坚持公益性上是一致的。英国34个果菜批发市场中有30个是政府投资建成的公益性市场,政府还从税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补贴市场运营。西班牙2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政府投资了51%。法国在全国指定23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国家公益性市场,最大的巴黎伦吉斯果菜市场是三级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市场实行免税。日本的88个中央批发市场,以及韩国的很多市场也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市场。英国、荷兰等许多欧洲国家,还把大型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贸物流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列入每年政府基建项目,主体部分由政府投资建设。美国政府从80年代起,已将广域共用性商业信息网络纳入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政府投资建设。

其二,社会性基础设施方面

英国政府通过金融、税收等政策对小型流通企业实行优惠,设立小企业情报中心和小企业协会,为小企业提供经营、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指导和资金帮助。由流通企业主、流通从业人员、教育工作者三方代表组成正式机构——流通产业训练委员会,按照流通企业工资总额的0.7%征收税金,用于对流通从业人员的追加职业教育。

法国的流通职业教育包括三个部分:从业前的见习研修制度;为技术革新和改善经营的研修制度;专业基础教育制度。流通职业教育政策规定了教育的基准以及资金的来源。对流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包括疾病、养老金、家属补贴等,核心是保证流通从业人员能享受到社会平均水平的福利保障。目前流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上工薪阶层的水平相同。

日本政府通过减免税收、低息贷款、发放补助金、技术援助、投资等具体经济手段来落实流通政策,如通产省为了在经济上扶持小型流通企业发展,建立了专门的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给中小商业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

德国制定了对流通职业训练提供财政援助的《职业训练促进法》。

其三,制度性基础设施方面

美国设立流通产业的独立管制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全国运输安全委员会等众多独立的流通管制机构,在经济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了维护竞争的政策、商业网点规划与管理政策、扶持中小商业企业的政策、商业用地政策、保护从业人员政策等。

日本、韩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制度性基础设施方面具有很多共同点,如都制定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都实行了商业网点规划与管理政策,都设置了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并依法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都大力扶持各类民间机构、行会组织、消费者保护组织来共同协助政府管理行业。

2.我国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面临的问题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属于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所有,并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由于生产和流通规模迅速扩大,政府加大了对商贸流通基础设施投入的力度。但是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全面转制,未转制的也实行了政企分开,政府对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减少,原来具有公益职能的国合商业流通基础设施,也多数转为企业的盈利性商业设施。因此,我国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存在着过度商业化的偏向,多数基础设施在税费、公用事业收费和土地使用费上缺乏政策优惠,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远远滞后。如农村人均商业面积仅约为城市的1/10,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陈旧,电子信息、冷藏等设备设施不完善,服务功能单一。2005年调查资料显示,有41.7%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有冷库,11.1%的配备了冷藏车,12.9%的有陈列冷柜。据调查,目前我国只有10%的肉类、20%的水产品、少量的牛奶和豆制品进入冷链系统,而欧美国家进入冷链系统的农产品比例为85%,我国物流费用占国内生鲜产品总成本高达70%

农产品流通主体的投资能力严重不足,融资困难。目前农产品流通主体大多是个体商户、运销大户和经纪人,经营条件简陋,经营方式落后,专业化水平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虽然数量不少,但规模小、实力弱,市场覆盖率低,而且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对流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能力有限。

多年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虽然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但是用于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的财政资金十分有限。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大江大河治理,中小型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卫生改善等,对于农村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非常有限。如201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农资金达到2.5万亿元,业内人士质疑其中对农村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不足3%201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估计近3万亿元,业内人士认为把其中30%投资于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在当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中,专门用于城市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的财政资金更加有限。

3.从产业政策角度实施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

明确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是生产性服务业的载体,强化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就是增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生产要素投入,再通过生产性服务业的超常规发展来带动整个农产品流通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和合理化。按照农产品流通产业的内在规律,制定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政策体系,在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实施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具体措施,来带动民间资本,共同推进基础设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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