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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最为严格的遗嘱

 神州国土 2013-09-14

公证遗嘱

  张申 刘海兵

  石家庄市民刘女士长久以来一直被已过世的父亲的一份《公证遗嘱》困扰着,这份遗嘱由他人代书,涉及到父亲名下一处房产的继承。刘女士想了解什么是公证遗嘱?其法律效力如何?

  近年来,为了避免因财产导致继承人之间发生纷争,人们越来越重视立下遗嘱并进行公证,以期通过此种方式来了却财产继承分配合理的心愿。然而,遗嘱公证并不能解决财产继承的所有问题。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之规定,遗嘱包括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有5个特征:一是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二是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三是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四是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五是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刘女士遇到的困扰,主要涉及的应该是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依据法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刘女士的父亲所立的遗嘱应为代书遗嘱,公证机关应该是对这一代书遗嘱进行的公证。

  什么是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为了规范遗嘱公证,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施行了《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进行公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等相关事宜作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

  公证遗嘱应该如何申办呢?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代理人不得代理。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之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我国《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公证遗嘱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等内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遗嘱人为聋、哑、盲人;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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