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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商品住宅被改造成机房,邻居不堪噪音骚扰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限令其两个月内拆除设备,恢复住宅原状。 2001年,吴女士、张女士和沈女士分别购买了南通某小区155幢501、502室和602室房屋,而601室及其阁楼则被江苏南通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购买,并在改造后安装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设备。在与大量设备做邻居的十多年里,吴女士等三人越来越无法忍受机器不间断运行产生的声音。张女士因年纪较大,受噪音影响严重,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 吴女士等三人认为机房设备多、用电量大、有噪音,存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多次与物业公司和广电网络中心交涉无果后,三人于2012年9月将广电网络中心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广电网络中心限期拆除设备,恢复住宅原状,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三人放弃了赔偿请求。 广电网络中心辩称,该机房设备运行中只存在轻微噪音,对于附近住户没有影响,且数字电视设备搬迁会影响用户的收看。 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涉诉房屋内部分房间铺设防静电地板,放置了多台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运行产生了人耳可闻的持续不断的声音。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沈女士等三人分别居住于该机房的隔壁或楼下,属于“有利害关系业主”,其要求广电网络中心拆除该机房设备,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广电网络中心两个月内拆除设备,恢复住宅原状。 广电网络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终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陈青艳) ■法官说法■ “出于经济上的考虑等原因,经常会有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以降低商业活动的成本,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不断涌现。”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巫劲松介绍,本案中,广电网络中心在案涉房屋内铺设电缆,放置多台机器设备,显然改变了房屋的原设计用途,且设备日夜不间断的运行、提供有偿数字电视信号服务也使该房屋具有了营业用房性质。 巫劲松法官说,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这一规定,广电网络中心将案涉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是否对周边产生明显的危害,并非适用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前提。本案中,吴女士等三名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广电网络中心改变案涉房屋用途,且法院在现场的勘验也表明涉案房屋内机器设备的运行确实会产生持续不断的声音,故法院判决被告予以拆除设备,恢复住宅原状。 (顾建兵 徐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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