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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庆:《旅游法》的四大点解读

 xzc208 2013-09-22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一处处长 杨合庆

  一、关于旅游法的定位

  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法,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旅游合同法,二是旅游业法(旅行社法),三是旅游促进法。国外的旅游立法也都是规定这三方面的内容或者是就其中的一方面分别立法的。我国的旅游法还有三部分内容是别的国家一般没有的。一是关于旅游者。旅游法设旅游者一章,对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二是关于旅游资源保护。旅游法十分重视这一问题,特别强调维护旅游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防止在开发利用中破坏环境和资源。三是关于相关行业的管理。旅游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个因素,涉及多个行业,旅游法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作了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的规定,并对景区、旅游交通等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关于旅游和旅游者

  旅游法对旅游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主要原因是旅游的形式多种多样,各方面对此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虽然有关的国际组织对旅游作过定义,但强调离开常住地和在外停留时间,主要是为统计和经济分析的需要。与此相关的是,哪些人属于旅游者,从事自助游、自驾游等形式的旅游活动的人是不是旅游者,这也是立法中争议的一个问题。旅游法重点规范与旅游社发生合同关系的旅游者,对于其他旅游者原则上也是适用本法的,包括享有本法规定的旅游者的权利,享受政府公共服务,有权获得安全保障,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关于景区门票

  旅游法对老百姓十分关注、关心的景区门票问题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一是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二是规定了定价听证制度;三是规定了价格公示制度;四是规定不得通过增设“园中园”等方式变相涨价;五是规定将不同景区景点捆绑收费,实行一票制的,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单项票;六是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等应当逐步免费开放。这些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目的是防止景区特别是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价格的随意上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旅游和精神文化需求。

  四、关于零负团费问题

  零负团费经营,在旅游行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危害也是有目共睹的。对于旅游者来说,被误导甚至被强迫消费,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旅游市场来说,零负团费经营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零负团费经营问题影响了合法合规企业做大做强;对社会来说,由于零负团费问题,经常出现导游和游客之间的矛盾,引发一些冲突事件,破坏公共秩序,在境外会影响我国的对外形象。

  零负团费问题的产生和存在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诚信环境、居民消费观念、行政监管能力等都密切的关系,原因比较复杂;在零负团费这种经营模式下,组团社、地接社、导游和领队、购物和自费项目经营者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利益链条,解决起来有很大难度。旅游法通过规范包价旅游合同、明确旅行社的义务与责任、理顺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大处罚力度等加强治理。徒法不以自行,旅游法的实施包括治理老百姓十分关注的零负团费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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