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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告代理服务公司2013年8月1日的“差额”征税政策

 刘刘4615 2013-09-22

广告代理服务公司2013年8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是否还有差额征税政策?文化事业建设费还能不能差额计算?

 

:广告代理服务公司81日之后不再有差额征税政策,但文化事业建设费仍能差额计算。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2)文件款规定,81日之后,仅融资租赁仍有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规定。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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