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11月19日公布,2009年5月20日修订)第三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含利用自身载体设置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的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并应当依法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CJ16-86);
2、符合《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DGJ32/TC01-2004); 3、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 4、符合户外广告设置准则的规定。 三、服务指南
一、许可名称: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二、办理主体: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三、办理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办理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CJ16-86); 2、符合《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DGJ32/TC01-2004); 3、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 4、符合户外广告设置准则的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 2、委托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广告效果图; 5、广告立面图; 6、相关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资料 六、收费:利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实施有偿设置。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目录;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4、现场勘验; 5、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6、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别说明:实施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采取招标、拍卖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九、承诺时限:同上 十、受理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十一、联系电话:68505223 服务流程
【外部流程图(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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