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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劳动者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

 赫堇轩 2013-09-27

[转载] 劳动者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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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朋友问起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这个问题很好,也是一个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陌生点,故在此举例说明,与各位共享。) W" |# r. l( D!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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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0 x+ g8 ?, i-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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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199712月应聘于北京A公司(中关村高新技术
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人力资源经理职务,月工资为5600元(注:高于企业的平均工资)。200287,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其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但是必须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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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1 p) Y' T& O1               王某不同意公司的这种做法,她认为公司支付给她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达到纳税标准。于是,便与公司交涉,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 k7 t! C+ r4 c, B/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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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仲裁庭上出示了代扣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依据,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按照此通知的规定,单位代扣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正确的。
% ~* C$ B)  然而,王某的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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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O& H! ~/                     按照此通知的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1 m6 E9 }3 |& P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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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2001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54276元,而王某的经济补偿金只有28000元,显然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根据法律冲突所适用的从新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了财税2001 157号文件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税,将28000元经济补偿金如数支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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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h+ ~& s, x2 @, x. Z  Y) Y4 D' c1 X8 T* x5 Q+ y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 B( Z* N% }5 z. K" Y; U 国税发[199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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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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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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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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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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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b, x) o5 n) d* N7 l7 F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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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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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通知自199910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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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G5 n- z2 ~3 j; c% _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T) L: n/ M. {0 M* P财税[2001]157& F0 q! G3 D5 }5 B" r) e. D"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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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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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
G#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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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 r# S' o3 W7 z/ r3 f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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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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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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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0110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贴个实例上来,借以说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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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振华钢厂工作20年,现因企业不景气被买断工龄,振华钢厂向张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6万元,同时,从16万元中拿出1万元替张某缴纳四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8万元,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步骤计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18000×3+10000=6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160000-64000=96000元。 将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进行分摊,张某虽然在该企业工作20年,但最多只能按12年分摊,96000÷12-800=7200元,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200×20%-375×12=12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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