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所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要计征个人所得税非常关心,不仅劳动者非常关心,很多用人单位也稀里糊涂的。 1、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结论 年所得12万包含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3、计税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1)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2)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如果还有疑问,请给我留言,我是HR老枪,我愿意提供咨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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