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文件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问,特定应税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