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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排除合理怀疑,电影“十二怒汉”

 huangnan35 2013-10-12

排除合理怀疑,电影“十二怒汉”

2013-10-11 09:43
 

 

——康振宇

  

十二怒汉”是一部非常不错的法律电影,生动形象的解释了“排除合理怀疑”等重要法律观念,向来被推荐为法律人必看电影之一。看过这部片子让我对陪审团审判产生强烈向往。而即使仅将其当做一部电影来看,也是十分精彩,可看性极强,常年在IMBD观众投票排名前十。我真希望电视台能够播放这部电影,最好像西游记那样,没事就放一遍。

 

 

  排除合理怀疑

该剧故事并不复杂:一个18岁的男子被控半夜持刀杀害了其父亲。男子当然否认罪行,但是经过六天审判,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 以及其他证据。几乎是铁案如山。

但是陪审团十二人经过争吵和讨论,觉得还是案子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怀疑,比如说两个目击证人:楼下的老人很难在火车驶过的同时,听到听到楼上的呼喊,而且很难如其证言的在十五秒种时间从床上走到门口看到被告跑下楼梯;就算是“我要杀了你”,也不等于说就是要对方的命,有可能是气话;而对面的妇女有可能是近视,所以有可能不能看清楚对面楼的杀人现场。最终十二人认为被告无罪。

我看见有影评说,最终陪审团也没有说被告是不是真的杀了其父亲,所以对电影有质疑。其实这恰恰是这部电影的精华所在。陪审团并没有排除被告人确实杀人的可能性——被告人杀了人,老人看见了被告人跑,女人虽然戴眼镜但是是远视,物证充分。但是陪审团无法排除被告人没有杀人的可能性——可能有另一个人杀了人,可能用的是被告人同样一把刀,可能老人没有看见被告人跑,可能女人因为是近视又没戴眼睛所以看不清对面楼的杀人现场或者是看不清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所以陪审团作出了无罪的决定。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理

归根到底是为了公正审判,强调形式正义,以追求实体正义。刑事审判中,检控方的综合实力要远远大过被告人。为了平衡双方力量,法律对控方做了很多限制, “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其中重要一项。控方负责举证,被告只需反驳。只要控方的举证或论证等,不能让陪审团排除该案其他可能性,陪审团就可以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一个很好的对比是五子棋。五子棋中,先走的黑棋一方占有巨大优势,会走的话黑棋必赢。所以规则设置了黑棋禁手、三手可交换,五子两打法之类的限制。这二者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至于说错案,当然是有可能发生。但是相比而言,宁可放错,不能抓错,这就是现代法治的选择。如果错放一个坏人,是会让这个坏人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错抓一个好人,则意味着没有罪的人无辜入狱,有罪的人逍遥法外,同时公检法多个部门几十个人甚至几百个人合力办理了一起错案,对社会民众对法治信心的打击更无法估量。

我国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写在《刑事诉讼法》53条,可惜没写进总则。

 

 

  陪审团的组成

除了“排除合理怀疑”,90分钟的影片在其他方面也是信息量很大,比如陪审团的人员。十二个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职业,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缩影。各人的观念也很有代表性,比如偏见。一直坚持有罪到最后的三号,他的偏见来自于被告人和伤自己心的儿子十分相似,所以一意要把被告人送上电椅。就是这样一个人,却是口口声声要伸张正义。十号的偏见则是认为下层民众人品低劣,天生有罪。他的偏见发言被全部其他11个人唾弃,那一幕让我很感动。

再比如莫不关己的七号,为了看球赛,对被告人的生死毫不关心;再比如没有个人主见的12号……这些人在电影中,在陪审团中,也在我们身边。

但同时更有,面对貌似无可指摘的控方的质疑以及挑错的智慧,有坚持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而孤军奋战的勇气,有承认客观事实的理性,有对审判案件负责对陌生的被告人负责的良心。才有了最终的无罪判决,才有了如片中所言,我们国家(美国)的强大。

林肯总统说过,“因为人性的弱点,所以我们需要法律;因为人性的优点,法律才能够实现。”本片对这句话做了极佳的诠释。

 

 

  证人出庭

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不出庭,这可真是我们律师之痛,一说这话题无比难过。在民事审判中,证人不出庭基本上其证言就不用考虑会被法庭采信,直接PASS了。而刑事审判,其判决结果会是剥夺被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重要性远远超过民事审判,怎么证人反而就能不出庭了呢?这不是岂有此理吗?

十二怒汉”中的两位证人都出庭作证(当然)。恰恰是因为其出庭,陪审团才有了质疑其证言真实性的机会。楼下的老人我上面说了,说说对面楼女人。就是因为陪审团9号老人看见了证人鼻子上的眼镜压痕,从而大家认为她有可能是没戴眼睛所以看不见或者看不清案发现场。这个最后的质疑对案件起到了最终的决定作用。

如果证人不出庭,谁会看见女人鼻子上的痕迹呢?

 

我国的法律还有另一层困境——怎样辨别证人证词的真伪。判断一个人是否在说谎,千百年来都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古今中外的相关书籍汗牛充栋,也没有一个确定又简单的方法。“下面的证人是否在说谎”,我相信这是很多中国法官曾经面对过的情况。法官也是人,并不是说做了法官就当然的比常人更具有观察力,而且在中国,恐怕这句话还要加上信服力。如果法官要自由心证,我担心法官自己也信心不足。于是就会是:要么刑事诉讼中法官无条件的接受检察院送来的证人笔录,要么就是民事诉讼中法官没有标准的对证人证言的采信或者不采信。总之,证人证言在我国法院诉讼中,效力很不稳定。可是就是有的案子只有证人证言,怎么判?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陪审团是更好的选择。起码眼睛就多了二十多只,可以看到更多的东西,可以给证人更多的心理压力。而且陪审团只审眼前这一个案子,可以全情投入,不像法官还有可能审着别的案子就把这个案子给忘了。陪审团根据自己的判断认定证言可信与否,公众的接受程度也许更高,法官也会免除这方面的职业责任。

当然这是基本诉讼制度问题,眼下只能是学术探讨。我国要采取大陪审团制度,一时半会儿希望不大。

 

 

  合理怀疑——夏俊峰、聂树斌、李某某

夏俊峰

夏俊峰杀人的动机是什么?判决书最终也没说出个所以然来。没有动机就没有案子,“十二怒汉”也说了这句话。那夏俊峰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什么?两死一重伤的被害人,与夏俊峰都素不相识。只是因为城管执法才碰到了一起。夏俊峰又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那么为什么在办公室之中夏俊峰会突然拔刀相向?如果没有收到刺激甚至殴打,夏俊峰的犯罪动机是怎样产生的?法院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有责任”(链接:http://news.qq.com/a/20130928/006282.htm),是什么责任?

法院说,虽然夏俊峰身上有伤痕,但是夏俊峰无法证明伤痕是何时形成的,除了夏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殴打。法院瞪眼这么说话,让我一个法律人真心的心痛。伤痕就是证据,还说没有证据!法院是怎么排除夏俊峰被殴打继而产生犯罪动机的可能性的?

 

聂树斌

聂树斌这个案子,又是压在我国司法史上的一块石头。王书金拼命说人是他奸杀的,和聂树斌无关;法院检察院拼命说不对和你王书金无关。法制史上找不到第二个这样的案子。法院检察院说王书金供述的好几个细节与聂树斌案不相符,所以不可信。但是我要说,让一个人去回忆二十年前的事情的细节,特别是他还做了好几件类似的事情,而回忆全部都对,那才是见了鬼的事情。事实上这正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说谎的常用办法之一:如果这个人回忆起来很久以前的事张口即来十分通顺,那么不能排除事先串通现场背稿的嫌疑;反而是如果一些事情记不清楚,更符合人之常情。

河北高院是有权判处王书金死刑——罪有应得。而且王书金对聂树斌案的自认有罪供述就算真实也不是立功。但是因为王书金的供述,显然可以产生对聂树斌案的合理怀疑。加上聂树斌案本身的其他情况如口供嫌疑缺乏物证等情况,应该足以启动聂树斌案的再审程序。

这个案子,举世关注。如果经过公正的再审,聂树斌仍然有罪,那大家就没什么好说的,强奸杀人死有余辜。而如果再审判定聂树斌无罪,那么死者得到告慰,生者得以心安,大众得以释怀,法治也通过自我纠错方式得以进步。不管怎样,聂树斌案不再审,这块石头就会永远压在那里。

 

李某某

我前几天写了篇“李某某案判决的不解和二审前景”,对案子说了点疑问,结果招致了很多网上跟帖谩骂,真让我无语。连质疑都不行?这成什么了,红宝书吗?公检法都要办铁案。铁案就是要经得起质疑。不允许质疑,能叫铁案吗?

还说李某某这个案子。在湖北大厦大堂,依照常理应该呼救,被害人为什么没有呼救,这应该是一个合理怀疑。精斑的问题就更凸显。是,精斑不是强奸案的必要条件,没有直接证据也可以判决一个强奸案,连女人也有可能是强奸犯。但是在这个案子中,五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被害人陈述),五个人全部发生性行为(判决书),被害人没有洗澡就穿了内裤(李肖霖律师博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ac2ccd0101mqr3.html),那么为什么只在内裤外侧找到两滴精斑,且只有两人?被害人杨某自己当天就保留了证据,这包括将内裤放到一个塑料袋中保管,并且自行提取制作了阴道棉球。这是非常专业的手法,一般人就是想到内裤要保留,也极少会想到用棉签去粘取阴道液体,制作阴道棉球。(李肖霖律师博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ac2ccd0101msiw.html)。那么怎么会是阴道中没有鉴定到任何被告人DNA?回来再说精斑,只有两个人的。如果说只有李某某一个人的精斑没有检测到,也就罢了,可能是无精(但仍极可能有脱落细胞或毛发)。但是三个青壮年都无精?这毫无疑问更是合理怀疑!

 

 

  判决书的说明义务

并不是说,案子有合理怀疑就不能判——那法院不用干了。法院只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判案。我的问题是:法院依据什么排除的合理怀疑,以及对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是不是应该在判决书上写出来?你得让人能看得明白。这其实正是我国法院判决书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让人倍感折磨。我国的法官不同于美国的陪审团。陪审团做有罪无罪决定就可以,不需要讲理由。但是我国法官写判决书是必须要说理由的,“本院认为”部分就是。重要理由不说,那还要“本院认为”干什么,直接“判决如下”好了。判决,只是法院公权力的实施;说理,才是法院理性和法治的体现。

  

康振宇

2013  10  8  12:57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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