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朝以后,县令作为国家指派的最低一级行政官员,一直绵延至清末。在秦代,已有“县令”和“县长”之分,秦代规定:“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也就是说,所辖县中的人口超过一万户,掌治其县的“县官”叫“县令”;如果到不了一万户,这个“县官”就只能称作“县长”。《晋令》规定:“县千户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在《隋书·百官志》中,则只记载了“陈五千户以上县令与五千户以下县令”,而没有“县长”二字。到了宋代,《宋书·州郡志》中记载的也大多为县令,而元代的“县官”,大多称为县尹。明清时期,知县成为正式官名。
在中国历史上,将知县的等级划分得最为繁复的是唐代,据《旧唐书》记载,盛唐时全国共有赤(三府共有六县,即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奉先、太原、晋阳)、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令各一人。其官品从正五品上起,依次为正六品上、从六品上、正七品上、从七品上、从七品下。也就是说,虽然都官居县令,高的可以达到正五品,低的则可能“屈居”从七品下……
县令由于品级不同,待遇上自然也有差距。比如在明代,正五品县令一年的俸禄是192石米,从七品县令一年的俸禄只有90石米,高低相差100多石粮食。
那么,知县都有哪些职责?据《清史稿·职官志》记载:“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由此可见,古代“县官”的职责可谓无所不包,几乎综合了我们今天的行政、司法及部分立法等诸多职能。
原标题 [古代县令并非都是七品官 有的高居正五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