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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周刊》第122期内容提要

 马蓓蓓1990 2013-10-16
新一轮“并购潮”为信托和资管行业带来新机遇!

——《信托周刊》第122期内容提要

      在IPO暂停,海外上市不畅的背景下,“并购重组”正成为各企业实现融资、拓展业务、调整资源结构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在整体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中,IPO的暂停帮助已上市公司从股市中募集到大量资金,而这些手握重金的上市公司可借“并购重组”达到拓展产业链上下游的目的,而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亦可藉此维系自身的“壳资源”;另一方面,已终止上市审核的企业或亟需大量资金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而在“分道制审核”实施之后,出于对融资成本、规模、周期等方面的考虑,“并购重组”不失为一条捷径。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此番“并购潮”无疑为资管行业带来了新的商机,对于各金融资管机构来说,如何通过金融创新来转变原有“顾问业务”、“贷款业务”的传统盈利模式?如何更加高效周到地满足客户的并购融资需求?如何更加有效地实现资本与产业的对接?凡此种种,或将成为各金融资管机构合作共赢的新机遇!本期《信托周刊》精选了11篇文章,内容涉及资产证券化、应收款融资、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并购融资、市政债券、债券增信等研究领域。
      在“资产证券化研究”栏目中,第122期《信托周刊》精选了2篇文章,《应收款类资产证券化研究》一文指出,大量应收款类资产使得企业资产流动性降低,通过应收款类资产证券化盘活这部分资产具有积极意义。作者在文中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被证券化的应收款项范围、SPV的设立、信用增级、证券发行”等环节做了具体介绍。目前,就其优势来看,企业资产证券化采用审核制,审核速度较快,若企业应收款证券化属于“真实出售”,则应收款将出表,其次,应收款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一般是基于应收款信用而非发起人信用,其融资具有较高可行性,另外,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略低,更远低于信托融资。
      《农户贷款证券化的结构设计与信用增级》一文分析了农户贷款的基本特征及其证券化的动因,并讨论了农户贷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设计,提出了“保证担保、超额资产储备、优先/次级结构、回购选择”等信用增级方式。作者指出,农户贷款的经营成本和风险水平都相对较高,担保普遍不足,且因标准化程度不够而难以准确评估其存量价值。但如果贷款经营机构在一定区域内较为集中地保有一定规模的农户贷款,通过证券化来优化信贷结构,可达到增强流动性,释放信贷资源,并帮助贷款经营机构满足金融监管要求等目的。
      在“应收款融资研究”栏目中,第122期《信托周刊》精选了2篇文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务应用分析》一文从“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登记、系统查询”三方面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分析指出“查询量多于登记量、质押登记多于转让登记、出质人以中小企业为主、登记机构以全国性银行为主、质押品种以贸易账款为主、登记地区以东部沿海为主”等是该系统运行的现状及主要特点,目前,该系统有待完善之处有:登记机关为形式审查,登记机构对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登记不具有公信力;质权人单方登记,存在质权人恶意登记、消极行使权利风险;系统功能有待完善,如系统中出质人质押登记期限时间跨度较大,而实际情况中的企业应收账期较短。作者建议应通过不断完善动产登记立法,明确质押登记规则,改进登记公示系统,规范登记查询操作,进一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创新模式研究》一文指出,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和保理都对企业信用和应收账款质量有要求,还可能会由于融资额的限制而无法成功实现大规模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在这一点上具有优势,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和保理都是以企业的整体财务结构和信用为基础,而应收账款证券化由于采用了“真实销售”和“风险隔离”等技术手段将融资的基础建立在企业应收账款这一单项资产上,故以此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不受企业整体信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这使得自身信用级别不高的企业也可以进入市场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在“互联网金融研究”栏目中,第122期《信托周刊》精选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商业银行运营框架重构》一文,文中从“支付、理财、账户管理、信贷”四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领域带来的挑战,文中指出,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改变着商业银行的生态环境,商业银行可从“以大数据和人机互动为方向推进信息化建设;借鉴OTO模式改造渠道和网点;围绕眼球采取移动互联网式营销措施;关注和持续改进客户的服务体验;提供面向细分市场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入手,以竞合心态主动参与移动互联网生态体系,应关注OTT公司在金融领域的进展,加强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注重发展与商家的业务合作,更好地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挑战。
      在“私募基金研究”栏目中,第122期《信托周刊》精选了《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一文,所谓“对赌协议”就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在协议中针对未来不确定性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实现,投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实现,则被投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PE投资设计“对赌协议”主要出于“解决新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止被投资方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被投资方对资金的渴求,以及投资机构自身内在的资本逐利本性使然”等方面原因,作者在文中通过举例的方式分别对“对赌协议主体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对赌协议主体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控股股东”两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做了较为详细的演示。
      在“并购融资研究”栏目中,第122期《信托周刊》精选了《金融机构应在企业并购融资中发挥作用》一文,作者指出,目前并购贷款监管框架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为:“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的规定使得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资金有限;“一般不超过5年”的现有规定融资期限较短;借款人往往难以满足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借款人的担保要求。有鉴于此,作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监管框架,适当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金额的比例上限以及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要求,另外要进一步拓宽并购交易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的作用,丰富债券品种,进一步发挥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在并购交易中的作用,有关部门亦应进一步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以共同促进企业并购融资的发展。
      在“资管实务研究”栏目中,第122期《信托周刊》精选了4篇文章,《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务要点》一文指出,股权质押融资方式的业务基本流程包括“股权的选择”、“股权价值的评估”、“股权的出质登记”、“质押贷款的发放”以及“质押期间的管理”五个部分,其中选准优良股权是做好这项业务的关键。针对该项业务存在的风险,作者建议:严格控制业务准入条件,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建立质押股权价值补偿机制,除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等机制外,还要对企业的优质资产做到能抵尽抵;加强与股权托管机构的合作,认证质押股权的真实性,保障公司的公信力;当出现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银行应当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力争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市政债券研究》一文分析了发行市政债券的必要性,指出市政债券的发债主体、资金用途、偿债来源更为明确,因此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不能替代市政债券。作者提出市政债券试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要明确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城市政府,资金须用于由财政收入偿还的基础设施建设,且所筹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二是应具备“良好的财政状况”、“良好的信用记录”等发行条件,发行规模应当和城市政府未来一个时期的财政收入相匹配;三是市政债券的监管上要注意审核发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发债资金是否真正为市政建设所需要,发债的规模是否与发债政府未来的财政收入相匹配等。
      《债券的担保增信原理及实务》一文介绍了担保、保险和信用证等外部增信工具以及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等内部增信工具。作者在文中分析指出:两个相同信用等级偿债主体的独立性降低了债券的违约风险,并由此提出外部担保增信时的五条思路。通过对抵、质押担保债券增信原理的结构以及具体案例的分析指出,由于应收账款等涉及交易对手的信用质量问题,故在实践中应对审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进行重新估量。
      《再担保公司开展信用违约掉期产品业务解析》一文在介绍我国CDS的发展现状和政策性导向的基础上,分析阐述了江苏再担保从事CDS业务的可行性:一是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是由江苏省政府绝对控股的大型省属国有企业,具有信用评级优势;二是我国的CDS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参与方较少,市场监管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还不激烈等因素使得CDS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作者建议江苏再担保从事CDS业务时应加强风险管理,包括谨慎选择作为CDS交易的参考债券,谨慎对待债券评级和建立完善的有关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内控机制,另外,应建立长久经营的目标,不宜在短期内制定较高的盈利要求。

《信托周刊》第122期全文详见:http:///zRq2LJL;免费快速订阅:http:///zH0LZ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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