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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锦衣卫机构之沿革 关于锦衣卫的设置,它是朱元璋亲自掌握办理诏狱的机构。《明史?刑法志三》称:“锦衣卫狱者,世所称诏狱也。古者狱讼掌于司寇而已,汉武帝始置诏狱二十六所,历代因革不常,五代唐明宗设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乃天子自将之名。至汉有侍卫司狱,凡大事皆决焉。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禁残酷,害无甚于此。”换一句话说,锦衣卫是皇帝由自己亲近的卫军掌握办理并由皇帝钦定的大案要案的机构。明代军事的组织是卫所制,京城是京师所在,设置的卫所最多。护卫皇帝叫亲军卫,称作上二十二卫。后来增至二十六卫,分掌宫廷和君王的宿卫。锦衣卫是其中一卫,职掌是“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本来锦衣卫应是以侍卫为主,皇帝朝会巡幸时,具卤簿仪仗,侍从扈行,怎么会变成一个审讯案子的机构呢?《明史?刑法志三》称:“祖制,凡朝会,厂卫率属及校尉五百名,列侍奉天门下纠仪,凡失仪者,即褫衣冠,执下镇抚司狱,杖之乃免。”这样便由侍卫纠察的功能附加上刑罚的职责,它之缉捕与刑狱的功能都是由侍卫时的纠察转化而来,实际上是君王身边的鹰犬。至于它设置的沿革,明初始置拱卫司,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〇年)时改亲军都尉府,次年改为仪鸾司,至洪武十五年(公元一三八三年)改置为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掌本卫的刑名,兼理军匠。至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三年)罢锦衣狱。《明史?职官志》:“二十年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审录,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罢锦衣狱。成祖时复置。”锦衣卫的恢复置狱大体上是在明成祖初年,到崇祯末年锦衣卫及锦衣卫狱一直存在着。它之所以一度被废,《明史?刑法志》称:“太祖时,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后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四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锦衣卫属下具体负责处理刑狱的机构,最早是南镇抚司,又增设北司,而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南镇抚司,于是北司专理诏狱。所谓锦衣卫狱,实际上就是北镇抚司狱。此外,锦衣卫与诸卫皆同,都设有经历司,负责文移出入。 根据万历年间的《大明会典》记载:锦衣卫下属共有十四个千户所。《明史?职官志》讲它有十七个千户所,可见万历以后又增加了三个千户所。锦衣卫的定员并不固定,因为它的成员都是世官子弟以恩荫寄禄于此。这十七所下属的官员有千户、百户、总旗、小旗,此外还有校尉、力士,他们日常的职掌除了值驾、侍卫之外,专司侦缉,也就是告密,名为缇骑,故锦衣卫的军士,平日都是“鲜衣怒马”,总人数在数万人以上。孙承宗的《春明梦余录》锦衣卫条称:“自正德后,贵妃、尚主、公侯、中贵子弟都寄禄卫中,递进用事,至正德间,阉宦擅权,贵幸子弟以奏带冒衔锦衣者尤多。”锦衣卫之下还设有东司房与西司房,《明史?刑法志》称:“外廷有扞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内,始送法司。”最终还是要刑部判其罪名。 锦衣卫本来是一个军事机关,由于靠近皇帝身边,使其职掌扩大到司法侦缉和审判的机关,它的功能包括侦缉、逮捕、审判这几个方面。 (二)锦衣卫侦缉功能 ——朱元璋如何利用它侦缉臣僚的动态 先说侦缉,锦衣卫侦缉四方,百姓畏之如虎。《明史?职官志五》关于锦衣卫的职掌中规定有“盗贼奸宄,街途沟洫,密缉而时省之”。那就是侦缉社会上一切有碍社会秩序之事务,这个面就非常宽了。《明史?夏煜传》讲到洪武初,夏煜“与高见贤、杨宪、凌说四人以伺察博击为事,后俱以不良死”。这几个人都是以侦缉起家,杨宪官至宰相,这些以告密那种见不得人的事起家的都没有好结果。朱元璋讲过有“这几个人,譬如家养了恶犬,则人怕”。他们得势时,连李善长也惧其三分。洪武时,掌锦衣卫的有毛骧,为毛骐之子,由千户长,“积功擢亲军指挥佥事,见亲任,尝掌锦衣卫事,典诏狱。后坐胡惟庸党死。”干这类事的人,一般都没有好下场,因为邀功思想会使他们坑人,最终出了问题自己垮台。由于锦衣卫的成员是恩荫寄禄者,用现在的话讲,都属于干部的子弟,所以他们能提供官僚的日常生活状况,便于朱元璋掌握臣下的动向,因为他们本来就生活在这个圈子之内。《明史?宋濂传》称宋濂“尝与客饮,帝密使人侦视。翌日,问濂所饮酒否,坐客为谁,馔何物。濂具以实对,笑曰‘诚然,卿不欺朕。’”宋濂是朱元璋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尚且派人侦察他的一举一动,好在宋濂是一个老实人。又如国子监祭酒宋纳,《明史?宋纳传》载朱元璋“使画工瞷纳图其像,危坐有怒色。明日入对,帝问昨何怒。纳惊曰:‘诸生有趋踣者,碎茶器,臣愧失教,故自讼耳。且陛下何自知之。’帝出图。纳顿首谢。”这样无微不至的监督,在朱元璋手下做官,怎敢不诚惶诚恐。时有名吴琳者,“洪武六年(公元一三七四年),自兵部尚书改吏部,尝与(詹)同迭主部事。踰年,乞归。帝尝遣使察之,使者潜至旁舍,一农人坐小杌,起拔稻苗布田,貌甚端谨。使者前曰:‘此有吴尚书者,在否?’农人敛手,对曰:‘琳是也。’使者以状闻。帝为嘉叹。”(《明史?陈修传附吴琳传》)在这样严密的监控下,即使致仕退休回家了,也不敢胡作非为。有时朱元璋还自己外出私访,如罗复仁与刘基同位,他任弘文馆学士,“在帝前率意陈得失,尝操南音。帝顾喜其质直,呼为‘老实罗’而不名。间幸其舍,贫郭穷巷,复仁方垩壁,急呼其妻抱杌以坐帝。帝曰:‘贤士岂居此。’遂赐第城中。”(《明史?罗复仁传》)这样控驭臣下,那些官僚只能老老实实并忠心耿耿,不仅有重罚还有重赏。叶盛《水东日记》讲到洪武为大臣赐第之事,其云:“太祖皇帝尝计大臣所居,曰:‘大官人必得大宅第。’即与刑部尚书开济创为之,制甚宏丽,令有司以此为式,俗因呼为样房。予前年过金陵,燕今刑部尚书前左都御史萧公所及此,相与感叹祖宗之礼臣下如是其厚也。”侦缉的人员如果秉公,那还是可以用的,这几个案例都是属于犒赏的例子,有的口头表扬,有的物质奖励,还有严厉惩处的一面。 (三)锦衣卫的刑讯逼供 《大诰三编》讲到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正月,焚锦衣卫刑具。“时有富民系卫狱,用事者非法凌虐。帝闻之,怒曰:‘讯鞫,法司事也,或令锦衣卫审之,欲先得其情耳。岂令其锻炼耶?’执用事者治之。悉焚其刑具。”讯鞫也就是审讯,锻炼,也就是今天看守所内的刑讯逼供,那是要逼死人的。从朱元璋的这句话,可以看到锦衣卫的北镇抚司,机构的性质只是一个侦查讯问机构,不是审判的机构。朱元璋察觉到这个机构的问题,所以要焚其刑具,罢其狱,因其用刑酷虐超乎寻常人的想象。然而锦衣卫还在起作用,如蓝玉案便是在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二年)锦衣卫指挥蒋瓛状告的,也就是蓝玉案以后,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这时朱元璋下决心撤销锦衣卫在诏狱方面的职能,但机构还在,所以在明成祖即位后便立即恢复了锦衣卫办理诏狱的职能。故《明史?刑法志》称:“成祖即位,宠幸纪纲,令治锦衣卫亲兵,复典诏狱。纲遂用其党庄敬、袁江、王谦、李春等,缘借作奸,数百千端。久之,族纲,而锦衣卫典诏狱如故。”明宪宗成化十四年(公元一四七八年)“增铸北镇抚司印信,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即卫所行下者,亦径自上请可否,卫使毋得与闻。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明史?刑法志三》)由于可以直通皇上,北镇抚司虽隶属于锦衣卫,实际上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诏狱的单位,帝王并不亲政,那么生杀大权都掌握在司礼监秉笔批朱的太监手上。其实这个情况不仅在宪宗时是如此,在英宗时便已如此。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禁卫》在“马顺”那条,讲到“侍讲刘球之死于狱也,锦衣指挥马顺承王振指令小校手刃之,球大呼太祖太宗而受刃,其尸僵立不仆,顺蹴倒之,且詈之,解其支体,埋卫后。”可见其用刑杀人之残忍。王振是英宗时的司礼太监,世宗嘉靖末,海瑞上疏,曾下锦衣卫拷问,刑部拟绞,但这个题本留中未发,保全了海瑞的性命。那时又有户部司户何以尚,上疏请宽宥海瑞,嘉靖又发怒了,下锦衣卫镇抚司狱,命昼夜用刑。初以用刑不间昼夜,必死无疑,恰逢穆宗登极,赦出,又为宦二十余年。沈德符为此讯问为何昼夜用刑还能活下来,有人告诉他,“此刑以木笼四面攒钉内向,令囚处其中,少一转侧,钉入其肤,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受此刑者,人不堪其苦。锦衣卫北镇抚司用刑拷问,“寻常止云打着问,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则云好生着打着问。必用刑一套,凡为具十八种,无不试之。”实际上这十八种刑具,只一二种即可致人死命,何待十八种尽用哉!终明一世,锦衣卫起的作用还是很坏的,崇祯帝加强锦衣卫特务统治的结果,反而加速埋葬了自己的明王朝。《明史?刑法志》:“镇抚梁清宏、乔可用朋比为恶,凡缙绅之门,必有数人往来踪迹。故常晏起早阖,毋敢偶语。旗校过门,如被大盗,官为囊橐,均分其利。京城中奸细(指农民军派入的成员)潜入,佣夫贩子阴为流贼所遣,无一举发,而高门富豪局蹐无宁居。其徒黠者,恣行请托,稍拂其意,飞诬立构,摘竿牍片字,株连至十数人。” (四)锦衣卫拘捕人犯 锦衣卫北镇抚司拘捕人犯,原来也有具体规定,《大明会典》云:“凡奉旨提取罪犯,本卫从刑科给驾帖,都察院给批,差官前去。”如果都察院的刑科给事中遏止,君王亦无法直接下旨逮人,即使英宗时王振,宪宗时汪直掌司礼监,尽管锦衣卫的缇骑遍天下,按制度规定,他们也无权随意逮人,但实际上他们往往跳过这一手续,直接去抓人了。故成化十二年(公元一四七六年)大学士商辂即奏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网太密,官校拘执职官,事皆出于风闻,暮夜搜捡家财,不见有无驾帖,人心震慑,各怀疑惧。”(《明史?汪直传》)逮捕需驾帖,锦衣卫的人可以跳过这一手续,伪称有驾帖。孝宗弘治十八年(公元一五〇五年),“南京御史李熙等奏:‘迩者小人徐俊、程真,妄造谣言帖子,特给驾帖,密差锦衣官校,至南京缉拿王升,远近震惊。然兵部无此官,亦无此事,官校轰然而来,寂然而返,后日奸人效尤,又不但如所指而已。刑部覆奏,驾帖之出,殊骇听闻。奸人伪造,为害尤大。上命锦衣卫,查累朝有无驾帖出外提人事例,以闻。然则此帖刑科不曾与闻,即上于祖宗故事,亦偶未记忆,甫逾月而上升遐,其事遂不穷究。”(《万历野获编?禁卫》)这件事看来是锦衣卫跳过刑科,用特给驾帖的办法,到南京抓人,结果引起官僚们的公愤,最终这件事不了了之,然而此事亦证明北镇抚司奉旨逮人,正规的手续必须通过刑科给驾帖及都察院的批文才行。这说明在明代,从刑拘到逮捕都还必须经过正规的手续,即使皇帝也不能随便一个御旨便可以生效。万历初年还曾发生过一件事,那时司礼监秉笔太监冯保“密差数校至新郑,声云钦差拿人,胁高文襄令自裁,家人皆恸哭,高独呼校面诘,索驾帖观之,诸校词窘,谓厂卫遣来奉慰耳,非高谙故典,几浪死矣!”(《万历野获编?禁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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