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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缘何江河日下

 jone8863 2013-10-17

经济全球化这股潮流将地理意义上的疆界推倒,法律全球化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作为欧陆法系(即大陆法系,鉴于欧洲大陆绝大部分国家采用大陆法系,故又称欧陆法系)现状的真实写照,海塞林克教授的《新的欧洲法律文化》一书揭示了大陆法系从如日中天到江河日下的演变历程。

今日欧洲的大陆法系邂逅了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机遇、挑战、踯躅、新生接踵而至,正如标题所示,新的欧洲大陆面临着维新变局变则通、通则久,否则极有可能在美风欧渐的巨浪里倾覆。

大陆法系:廉颇老矣,尚能饭否?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影响深远,与英美法系并列称雄于世界法系之林。但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形成和信息革命的勃兴,尤其是在后起之秀美国判例法文化的反衬下,大陆法系显得固步自封、因循守旧。以下我们首先分析大陆法系遭受的几大挑战。

首先,欧盟一体化的形成呼吁一体化的大市场,而一体化的大市场又使欧洲一体化的法律,尤其是欧洲私法(特别是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以及财产法)的诞生迫在眉睫,这也为大陆法系新的融合创造了机遇。但今日欧盟远非当年欧盟,先不提骑墙派的英国,东扩的那些前社会主义国家,比如波兰就让欧盟创始成员国在某些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法国、荷兰分别在2005年5月和6月的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该条约从此搁浅。

相当一部分经济学家将法国、荷兰对《欧盟宪法条约》的否决仅仅归因于经济因素,诸如东欧移民会挤占本国就业市场,政治学者则将其简单归因为对国家主权独立性的警惕,却鲜有法学家的声音。我还愿意将法国、荷兰对《欧盟宪法条约》的抗拒视为对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文化中社会主义色彩的反感,这是出于意识形态上的焦虑。最具说服力的是欧盟不敢接受乌克兰“入伙”,这更是验证了意识形态的举足轻重。换句话说,正是意识形态乃至成员国各自为政的利益考量让大陆法系融合的机会流了产。

其次,信息技术革命的影响远远超过前两次革命,不仅是在规模上,还是深度上,这也使虚拟经济成为了可能。大陆法系主要形成于实体经济时代,过于机械僵硬,缺乏适应虚拟经济时代的灵活性,这为大陆法系的变革敲响了警钟。

相对而言,英美法系更像是自由生长的植物,大陆法系则像定型的矿物。两种法系的法官也是大相径庭:英美法系里的法官可以赋予旧判例以新生,即“法官造法”,因此更有个性魅力。而大陆法系的法官只是立法者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看似精确,其作用却与机器无异。

我们且以当前法学就业率低为例剖析大陆法系的滞后性。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体系采取的是大陆法系教学,侧重于梅里曼所谓的“概念主义、形式主义和纯粹主义”的法典教学,实用类法务人才最需要的案例教学课程微乎其微;而大陆法系是侧重于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这类司法职能部门的“法匠”型人才,这就能解释为什么中国法学院毕业生更偏爱过考公务员这根独木桥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市场化的转型,中国更需要律师类的人才以应对不断扩大的法务市场,这就不仅仅是熟读法条、照本宣科就能玩转的了。

事实上,法史学者对上世纪初中国“北朝阳,南东吴”这两大法系教学的典范不会陌生。20世纪初地处北京的朝阳法学院采取大陆法系教学,培养出一大批法官、检察长,赢得了“无朝(阳)不成(法)院”的美誉。与之齐名的是创建于上海的东吴法学院,其在教学中破天荒采用了英美案例教学法,英语全程授课,培养出一大批熟谙英美法的知名律师,如倪征燠、梅汝璈、杨兆龙。这些律师在二战后的东京审判上大放异彩,真正实现了“和国际接轨”的教育构想。

可见,两大法系的侧重早在一个世纪之前就在中国试验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熟谙英美法的律师类法务人才奇缺,法科毕业生本应奇货可居才对;但当前侧重于培养公检法人才的大陆法系却将本应就业良好的法学推向了狭窄的公务员独木桥。

可以预测的是在不远的将来,国内恪守大陆法系教学的会仅限于几所专业性质的法政学院,英美法系教学会成为市场主流。

美风欧渐:实用至上的诱惑


  促使大陆法系内部躬身自省的还有美风欧渐产生的连锁效应。

20世纪20年至30年代,经常被称为“对形式主义之反抗”的法律现实主义在美国星火燎原。当时社会盛行着这样的法律观念:可以通过客观、演绎的推理方式获得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依此观念,法律应被视为一门科学。

某种程度上说,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与哲学领域约翰?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学说不谋而合,而这种实用主义根本上将美国法律文化和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法律文化的界限规定的泾渭分明,前者更侧重于在私法论证中考虑众多的社会政策问题,法律判决的结果成为了实用主义者聚焦之所在。中国当前司法界提倡的能动司法或多或少也有这样的影子,法从此走出玄学意义上的经院和书斋,着眼于实际,更具有社会化的意义和价值。

可以想见当初欧陆法系学者打开美国法律杂志时的羡慕嫉妒恨杂志几乎没有包含一篇关于“法律”的文章,却大多趋向于采用经济、政治、社会、行为以及其他学科知识来分析法律问题,这种感觉有点像国内法学界看到朱苏力的《送法下乡》似乎和传统意义上的法学专著无关,却又让人顿生另辟蹊径、别开生面之感,原来法学专著可以这样写,其实这和朱苏力留学美利坚的经历息息相关。这种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将法学从僵化的故纸堆里抢救出来,层出不穷的敢于对通说(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里那样权威至上的“最高指示”,是一个没有“通说”的市民社会)提出挑战的学术运动更是将奄奄一息的法学激活,从而焕发新生。

美风欧渐最显著的效应莫过于在大陆法系的国度里催生了一系列“法律与X”的学科,诸如法律经济学、法律政治学、法社会学,正如《欧洲宪法》作者J.H.H.Weiler所言:“无论是法律与经济、还是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社会,这种诉诸‘法律与X’的方法,就一般意义而言,事实上研究的都是特定语境中的法律。”

此外,欧洲法律文化从形式到实质的嬗变,很大程度上源于美国法律文化近年来在欧洲商业经营上的成功。这种成功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完成了美国法律文化的渗透和同化,最典型的莫过于欧洲对诸如信托、特许经营、保理以及售后回租等美国法律定义的继受。如果说战争是政治的延续的话,法律就是经济的延伸:当前我国国内方兴未艾的JM(法律硕士)教学正是脱胎于美国的JD培养模式,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美国法律文化触角之广泛,而这种法律影响力正来自纽约律所里律师授权委托书上那些令人咋舌的天文数字。

法律一体化:多元化的掘墓人


  法律一体化虽是情势所趋,但一体化是柄双刃剑。

菲利普?马洛里说:“我不想谈论法的统一,这就好像没有了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的美食,而所有的人都去麦当劳吃饭一样。”

这对那些汲汲于法律一体化的人士无疑是当头棒喝。与此同时,他的麦当劳这一形象的比喻也发人深思,法律除了职业化或实用化的定位,有没有其本身独立存在的趣味?比如小国寡民能不能坚守自己的法律处女地,而不去追逐世俗意义上的标准化操作?毕竟传统是横亘在法律一体化面前的不可逾越的鸿沟,也不是每个国家都能像美国一样可以推倒重建的,因为后者的历史相对于文明古国而言近乎可以忽略不计。也许在法律一体化的汹涌浪潮席卷若干年后,在经院里坐而论道品评罗马法会成为英式下午茶一样的时尚。

颇令海塞林克踌躇的是欧盟指令。欧盟指令对于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及其逻辑性和规范协调性的内在机制影响深远,尤其是像德国、希腊、葡萄牙和荷兰这样已经拥有非常系统化之法典而又倾向于将所有新的发展融入其中的法律体系。简而言之,即使是大陆法系成员国内部对欧盟指令的继受能力也各有千秋,而这对于法律一体化来说是现实的障碍。

既然权力为公器,为确保其公正和中立,不得不对其加以规制。欧盟的权限是各成员国让渡给欧盟的,所以其权限范围理应依据有限个别授权原则。欧盟不能超越这些行动范围,因此不具有“创制管辖权的管辖权”。

欧洲大陆法律一体化的呼声本是为了回应美国法律文化的侵蚀而提出的联合,本质上是欧盟经济区域化在法律层面的投影。尽管隶属大陆法系的家谱,但具体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也有其多样性。

42年前,梅里曼的《大陆法系》向读者展示了大陆法系的前世,而海塞林克的《新的欧洲法律文化》则为我们揭示了大陆法系的今生。一切都有尽头,没有什么会永垂不朽。大陆法系能否突围,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来源:法治周末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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