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证据系列28: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

 雷天宝 2018-11-19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


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明制度移植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对于理解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有启发意义。

 

一、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一)英国枢密院和上诉法院认可的含义

当你们在处理自身事务的重要问题时,能以各种方式影响你作出决定的那种性质和种类的怀疑。

 

(二)美国法院普遍使用的定义是Devitt v.Blackmar案的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

合理怀疑是依据理智和常识的怀疑--某种会使得有理智的人在行动时犹豫不决的怀疑

 

(三)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第1096条的规定

它不仅仅是一种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类事务相关并且依赖于品行证据的一切事情都可能有某种可能的或者虚构的怀疑。它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心里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就他们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四)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利夫切斯案中对合理怀疑进行了界定

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时被推定为无罪。这种无罪推定一直持续到公诉人在陪审团前举出足够的证据并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

超出合理怀疑是什么意思?超出合理怀疑这个概念已经用了很长的时间,并且成为我们司法公正的历史和传统的一部分。它深深地渗入在刑法中,因此,有人认为无须对这个概念进行解释,但是对这个概念的含义,我们必须要进行阐明。

合理怀疑并不是一种假想的或轻率的怀疑。它不能建立在同情或偏见的基础之上。它是建立在合理的和通常的理解之上的。它是从证据中或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逻辑地推论出来的。

即使如果你认为被告人可能或好像有罪,但是,这是不足够的。在这些情况下,因为公诉人没有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所以你应该给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怀疑,即认定被告人无罪。

但是,另一方面你应该记住,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证明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并且也不要求公诉人那样做。因为,这种证明标准是不符合现实的。

 

小结: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很高的证明标准,但也并非要求排除一切怀疑,而是要求排除确有理由、确有根据的怀疑,而不是无中生胡、主观臆测的怀疑。

 

二、大陆法系内心确信的标准

 

(一)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规定

在重罪法庭休庭之前,审判长应宣读以下训词。这一训词又粗体大字张贴在评议室最明显的位置:法律不责问法官形成自我确信所依据的理由;法律也不规定一种规则并让法官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静气、集中精神、自行思考、自行决定,本着诚实之良心,按照理智,寻找针对被告人所提出的证据以及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所产生的印象。法律只向法官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职责的问题:您已有内心确信之决定吗?

 

(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

[自由心证] 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它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决定。

 

三、简要的评论

 

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都是主观性标准,诉诸司法者的良知与道德。

但两者又有区别。

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注重反向证伪。

大陆法系内心确信的标准注重正向证实。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