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边自称债主要求返还借款; 一边坚称自己在胁迫之下写下借条,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杨浦区法院法官耐心拼接事实残片,冷静分析推理,最终识破了原告编织的“借款”假象。 欠款还是假债,双方各执一词 今年1月,杨浦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收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某在诉状中写到:2011年11月21日,他向郭某提供借款16万元,并由郭某出具借条及收条。然而,经多次催告,郭某仍拒绝偿还。李某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偿还借款及利息。银行监控视频显示,借款当天,在李某办理转账手续后,郭某当场取现并手捧16万元随李某走出了银行。 然而,在这一证据链条面前,郭某却在庭审中抛出了另外一个事实版本:他与李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纠纷。借条和收条都是在李某逼迫下写的。李某还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强行将其带至银行并制造了当场取现的假象。 证据不合常理,诉请未获支持 尽管双方对事实关键点的陈述截然不同,所出示的证据却展现了部分事实。 法官先对有据可查的客观事实进行梳理和拼接。经查,郭某曾向案外人曹某借款。2011年11月21日,李某与曹某等人到郭某单位向其催要该笔借款。随后,李某、曹某等与郭某离开单位来到银行。银行监控视频显示:郭某手捧16万元随李某走出银行,曹某紧随其后,三人脱离视频监控。几分钟后,郭某却又空手回来跟随曹某与李某一同离开。之后几天,郭某住在李某家,随李某一同出入网吧等地。 法院还查到,2011年11月26日郭某曾向派出所报案,称受到李某等人非法拘禁,并受李某胁迫写下借条。去年3月,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将李某、曹某拘留,随后两人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郭某实际取得了钱款。鉴于本案借贷关系存在多处不合常理的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诉请。判决做出后,李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析案】 此案的审理,不仅需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还要凭借一定的日常生活经验。 首先,郭某的取款行为不符合常理。郭某手捧16万元现金,未带任何包袋,无任何遮挡离开银行,与一般人大额取款后谨慎保管的行为不符。 其次,郭某的取款目的不符合常理。从视频看,郭某离开银行后与李某、曹某一起走至较远处,几分钟后再次回到银行门口时两手空空。对此,较为合理的解释是郭某归还了借款。但李某、曹某均予以否认,曹某甚至矢口否认到过银行。若非为了归还借款,郭某的取款目的便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再次,郭某取款后的行为不符合常理。郭某出具了16万元借条和收条后,又回到李某家中过夜,随李某上下班及到网吧上网,几天后才回家。李某解释郭某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借款。这显然有点牵强,倒是郭某陈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性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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