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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借条,没有收到钱,现在被起诉了怎么办?

 胡开盛律师 2020-06-24
法律知识要点: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者写有借条,但是出借人事后并没有按约定支付所借款项,出借人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法院能不能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从条文内容看,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有效存在的证据。借贷双方存在有效的借贷关系,出借人要举证证明两方面的事实:
一、借贷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即出借人和借款人就借贷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例如,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写书的借条等。
二、出借人已交付所借资金,即根据借贷双方达成的合意,出借人已将所借金额交付给了借款人。
也就是说,出借人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个事实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认定存在有效的借贷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只是签订了借款合同、写书借条等,但是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借款的,因欠缺借贷关系有效存在的前提,出借人仅依据借款合同、借条等主张借款人还款的,法院难以判决支持。
当然,如果借贷的金额比较小,出借人仅有一张借条,又表明是现金交付的,这种情况下借条有双重属性,即是借贷合意的证据,又是出借人支付借款的凭证,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条要求借款人还钱的,一般法院情况下法院是会支持的,但是这种情形仅适用小额借贷,借贷金额多少算是小额借贷?这没有严格的标准,要根据案情而定,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在金融支付如此便捷的今天,对小额借贷的认定标准会越来越低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5日,原告(丙方)代表不特定案外人刘某民(甲方)与被告郭某锋(乙方)、被告陈某萍(丁方)签字了一份《委托融资、担保及抵押反担保借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书》)。
协议约定:甲方出借120万给乙方使用,借期1年,借款月利率1.4%,按季付息,甲方委托丙方向乙方收取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丙方)向被告郭某锋支付了借款120万元,被告郭某锋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15日。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本息分文未还,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并从2014年8月16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利息。
被告陈某萍、郭某峰辩称:原告主张被告郭某锋向其借款120万,仅向法院提供了没有甲方签字的《借款协议书》,无其它证据证明甲方已实际履行借款义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担保责任。该《借款协议书》未履行、未生效,被告陈某萍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裁判要点
原告与被告郭某锋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被告陈某萍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民间借贷合同自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案中,原、被告虽然签订有《借款协议书》,但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即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对此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中,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可以充分证明借款人和出借人有借贷的合意。但是,借贷金额是120万元,如此大额的借贷,在金融交付如此便捷的今天,原告却未能向法院提供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因欠缺双方存在有效借贷关系的前提条件,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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