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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

 金章玉句 2013-10-2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1、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保额的用人单位,暂按110%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未按时足额代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规定处理。

  3、经责令仍未补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等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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