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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利降工人工资吗,可以给员工不交保险吗?

 大成净化图书馆 2018-02-23

提问者这是提问了两个问题,得一个个说。

先来说说,企业有权利降工人工资吗?答案是,不能,但不是绝对不能。为什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必备条款的内容中就包含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所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以及不能随意降低其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则可实施。

一般在现实场景中则看具体情况操作。比如: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及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的,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否则,不能调整。

2)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岗位,或者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岗位及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再看看第二个问题,可以不给员工交保险吗?答案是,绝对不能(签订劳务合同的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规定中明确的情况就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样,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章第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所以,用人单位不可以不给员工缴纳保险。

不排除有些公司以还未试用期或工作还未满一年为由,不给员工上社保,这种做法都是违反劳动法的。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怕,果断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如果还有疑问,请给我留言,我是HR老枪,我愿意提供咨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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