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 二、实行出口退(免)税的原因 ① 各国税制不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大多数国家是鼓励出口贸易的。因此,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竞争力。 ② 依照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种,虽是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有消费者负担的,是对消费行为征税;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其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 ③ 依据有关国际法管辖地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三、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方法 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1、购进出口的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货物出口销售后: 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实际发生的费用: 借:商品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应收的出口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五、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还。 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会计科目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出口退税”。 (一)、“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 企业应在该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在此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如下三级明细科目: (1)、销项税额: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 (2)、出口退税: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 (3)、进项税额转出: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对出口不予以退(免)税的部分,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应作出口销售成本增加。 (4)、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四个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 (5)、进项税额: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6)、已交税金:记录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 (7)、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8)、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上述四个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2、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在此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记录出口企业在月终时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转入其贷方,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转入其借方。出口企业上交的以前月份欠税也登记其借方。 3、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增值税检查调整”二级明细科目:记录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的增值税;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出口企业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例2:某自营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17%的征税率,15%的出口退税率。2002年1月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当月外销货物离岸价2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为117万元。 购进时: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 :银行存款 234万元 产品出口销售: 借:应收外汇账款 2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200万元 内销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国内销售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月末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纳增值税、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应退的税款 本期应纳增值税100*17%-[34-(200*(17%-15%))=-13万 本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200*15%=30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小于0,形成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故本期应退税额为13万元,本期免抵税额为=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30-13=17万元 会计分录: 全面反映出口货物应退、应免抵退税、不予免抵税的过程: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17万 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 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万 直接反映应退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不反映应免抵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万 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 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万 例3: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征税率,15%的退税率。2002年1月购进材料一批,价款160万元,进项税金27.2万元,货已入库。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200万元,货款234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100万元人民币。 购进时: 借:原材料 16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万 贷:银行存款 187.2万 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00万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100万 内销时: 借:银行存款 234万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 月底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纳增值税、应退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为34-[27.2-100*(17%-15%)]=8.8万元 本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100*15%=15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应退税额为0,本期免抵税额为15-0=15万元 会计分录: 全面反映应退、应免抵退税、不予免抵税的过程 借:应收出口退税 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15万 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万 直接反映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不反映应免抵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0 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万 |
|
来自: 辰元财税 > 《进出口业务财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