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掩盖下的“无情”
来源:河北法制网
警惕 张兆利 王晓芹
拒绝照料患病配偶
2003年年初,孟女士与程某相恋后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第三年,孟女士突然患上慢性肾炎,治疗一段时间后不见好转。随着时间的推移,程某逐渐对病中的妻子失去了耐心,不仅不尽照料、扶养义务,而且还冷言相加,甚至长时间中断了她的治疗费和营养费。无奈之下,孟女士只好回娘家养病。后来,孟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将丈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程某支付孟女士继续治疗费、生活费3万元。 说法:程某的行为既与我国的社会公德相违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项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这项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私下协议离婚
“离婚”已7年的胡某一直带女儿生活。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因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开销日益增多,胡某决定向“前夫”刘某索要孩子的抚养费。案子诉到法院后,审判人员经调查告诉胡某,她与刘某并未离婚。原来,早在2006年2月,胡某便与刘某写下“离婚申请”,在村干部的“现场见证”下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从当天起正式宣告“离婚”。 说法:双方私下“协议离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事人如果在“协议离婚”期间与他人结婚或造成事实上的婚姻,则构成了重婚罪。《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损坏家庭财产
王姑娘和李某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2月15日,双方为赡养老人一事再次争吵。打斗中,妻子一气之下将李某婚前购置的一台冰箱砸毁,致使无法修复,后离家出走。同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与其妻离婚,并要求其赔偿被砸坏的冰箱。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王某选择用毁坏家用电器来表达对婚姻生活的不满,是错误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款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无论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多长,只要一方损坏了另一方的财产,遭受财产权益侵害的一方都有权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要求赔偿。
随意中止子女学业
14岁的小军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金某生活。2013年暑假,金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中止了孩子的学业,小军的班主任了解情况后,多次做金某的思想工作,均无果。经征得小军同意,学校为他聘请了律师,将其父亲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金某立即停止对小军受教育权利的侵害,责令其履行保障小军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说法: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孩子受不受教育并不是单纯由父母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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