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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2)

 王天元图书馆 2013-10-29

 领主又称“君子”,农奴又称“野人”、“小人”,“君子”和“野人”或“小人”是对立的。《孟子·滕文公》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这两句话也道破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

  《大盂鼎》铭载,康王赏给盂“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宜侯矢》铭载,康王赐给矢土地和“庶人六百又六〔十〕夫。”从这些史科看来,庶人的地位和奴隶很接近,但在西周时期,二者又是有区别的。尽管农奴和土地所有者之间保持着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但农奴并不象奴隶那样的一无所有。《诗·豳风·七月》说:“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这说明当时的农奴有自己妻子儿女,家室庐舍。《诗·周颂·臣工》说:“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銍艾”。《载芟》也说:“有略其相,俶载南亩”。这说明他们有自己的生产工具。

  《诗·豳风·七月》:“八月载绩,载玄载黄。”这说明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副业。西周的农奴就是居住在自己的家里,吃自己的饭,用自己的生产工具,无偿地为封建领主耕种土地。

  封建领主制社会,并不排除奴隶制的残余,铜器铭文中有关于赏赐“人鬲”、“臣妾”的记载,也有用匹马束丝赎回奴隶的记载。

  这些铭文中所说的“人鬲”、“臣妾”都是奴隶。但“臣”以“家”计,而且有些是连同土地一并赐予的,这就说明了西周的奴隶和农奴比较接近。

  井田制与地租形态 古文献上说,周代实行过井田制。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曾有这样的说明:“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从这段话看来,井田制的主要内容是把土地划分为方块,井田之中,有公田,也有私田。分得私田的农奴或野人要无偿地耕种公田,养活土地所有者。《诗·小雅·大田》说:“而我公田,遂及我私”,正是么田私田存在的说明。这里所谓公田,是指属于领主的土地;所谓私田,是指领主分给农奴的份地。《孟子》说:“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农奴必须先给领主种田,然后才种自己的小块份地。这种份地是经常要更换和调整的,一般是三年就须“换土易居”。当然,换地不能超出领主领地的范围,因为农奴是被固定在领主土地之上的,“死徙无出乡”,成为严格的禁令。因此,所谓井田制,实质上就是劳役地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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